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定稿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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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铜仁市独立坐标系和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 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
2、项规划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一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旧城区新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 (13层)451.5401.2多层住宅 (46层)3524
3、322.2中高层住宅 (79层)323.0282.6高层住宅 (10层以上)309.0257.0公共建筑 (高度24米以下)453.5352.5高层公建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4010.0308.0低层厂房及库房/451.5多层厂房及库房/402.0公共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
4、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表二用地面积(S)增加比例1000S300030%3000S500025%5000S1000020%10000S1500015%15000S2000010%20000S300005%30000S500002%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
5、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
6、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危房改造、修建等;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2.02FAR43.04FAR64.0FAR65.
7、0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
8、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 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计算为类气候区(大寒日,早上8:0016:00累计,东经109度11分,北纬27度43分)。新城区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
9、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它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1.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新城区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1倍;旧城区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0.8倍;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5倍;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5倍;3.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四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表四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90(含)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
10、95L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铜仁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4.日照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计算。(二)相互垂直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在13米以下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且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山墙进深大于13米小于15米的不开窗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进深大于15米的山墙开窗或进深大于13米的山墙开窗开窗时,应按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居住建筑间距: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5时,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2.
1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或等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45小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4.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45小于或等于9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相互垂直布置间距规定控制;5.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四)山墙与山墙之间的建筑间距:两山墙均开窗时,间距不低于6米,但山墙开窗面的比例不得超过10%;仅一面开窗时,间距不低于4米。第十八条 中高层以
12、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都是高层建筑,南向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4米,新城区不低于28米;2.南北向都是高层建筑,南向建筑面宽大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6米, 新城区不低于30米;3.东西向都是高层建筑,两栋建筑面宽都小于或等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0米,新城区不低于24米;4.东西向都是高层建筑的,任一栋建筑面宽大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4米, 新城区不低于28米。
13、(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在北向,南面为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18米,新城区不低于20米;2.高层居住建筑在南向,北面为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时, 南向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0米,新城区不低于24米;3.高层居住建筑在南向,北面为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时,南向建筑面宽大于40米,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4米,新城区不低于28米;4.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区改造不低于18米,新城区不低于20米。(三)山墙与山墙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防火要求控制。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
14、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其最小值为18米;2.东西向的,其最小值为13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9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照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根据日照、消防、卫生要求控制。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南、西侧时,
15、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控制;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的,按第二十条控制。第二十二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1.除应防止无地质灾害影响外,还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2.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3.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16、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四条 超高层建筑、其它非住宅建筑以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控制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1.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至少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要求退让,但同时必须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2.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但临城市道路面不得超出建筑红线;3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
17、据用地的实际情况,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使得相邻的地块均能够较好的利用,在定位后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退让。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下表五执行。第二十七条 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3米。第二十八条 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
18、 表五道路等级建筑退让旧城区新城区大于或等于30米大于20米或小于30米大于或等于30米大于20米或小于30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高度24米以下建筑5354高度24米及以上100米以下建筑86108100米以上建筑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3.老城区或特殊地段按此规定确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进行审定。第三十条 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
19、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第三十一条 雨篷、挑檐、飘窗、招牌等外墙突出物构件设施,突出面不临道路时,突出物外墙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突出物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其超出距离不得大于0.6米,且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当突出物面临道路时,突出物下部离室外地面小于4米时,不允许超越建筑红线, 当突出物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时,突出物可超出建筑红线;其超出距离不得大于1米;建筑物一层入口雨篷高度不小于4米时,可超出建筑红线但突出长度不应大于3米,且必须采用不设柱的轻质构件,同时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及道路红线。第三十二条 退让铁路两侧的距离
20、。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边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3.距护坡坡脚不得小于6米;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三十三条 退让河道蓝线距离。1.锦江河、大江、小江地段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芦家洞电站以下退让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0米;2.木杉河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3.石竹河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4.其它小河沟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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