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要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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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四、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五、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 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七、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我国有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坼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2、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名称、条例、实施细则、决议、决定。(五)部门规章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六)地方规章二、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下级地方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叫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
4、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六)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法的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5、法人不能自然产生,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场所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二、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
6、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实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来由行政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使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可以使企业发挥各自优势,进行正当竞争。(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1Z301023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的管理
7、者,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没有任何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则不是代理,只能视为传达意思表示的使者。(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果是代理人请朋友吃饭、聚会等,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是代理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
8、人二、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三)指定代理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9、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也允许代理人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间意为前提。并以通知到对方时,代理权即行消灭。(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任何一方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均随之终止。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
10、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贵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复代理
11、所基于的代理称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和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
12、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三)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
13、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和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
14、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 “一物一权”。二、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1、占有权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例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收益往往是因为使用而产生的,因而收益权也往往和使
15、用权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4、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
16、利。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17、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位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和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18、伹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三、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髙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二)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
19、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三)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12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20、和保护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物权变动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向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
21、害赔偿。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23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一、债的概念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二、债的内容债权和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合同: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二、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22、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四、不当得利: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
23、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在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二)专有性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三)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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