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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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_精品资料_2022 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 1. 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 万元,后来由于各种缘由,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 甲乡政府虽然处于治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治理与被治理的不公平关系,而是公平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需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就,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案例 2. 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大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掌握,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就案例中所述社会关
2、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说明理由.答: 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害乙的生命权为由主见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惩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原就公序良俗原就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 年 6 月招雇张国胜(男, 21 岁)为暂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 月 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
3、踝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见学珍等索赔,张等就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就?并说明理由.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答: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爱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就,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爱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益.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赐予劳动爱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
4、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峻违反了民法通就第7 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就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 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 流乙承包 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仍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 中的全部成鱼,乙 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仍.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 将乙诉至
5、该县人民法院.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答: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毁灭的客观现象.并非全部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毁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需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需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依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大事和行为.大事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6、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在本案例中,由于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 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 民事法律 事实中的大事,该大事与民法通就第92 条(不当得利的规定) 结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 得利之债.因此, 乙应当返仍甲因此受到的缺失.自然人行为才能 案例分析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16 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 1 000 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仍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知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判教育,另一方面就
7、认为乙不应当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 拒绝仍钱.依据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当向乙偿仍1 000 元钱,为什么?答: 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就关于民事行为才能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才能.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需当事人具有行为才能.我国民法通就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才能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就规定:第一,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虽未满18 周岁的,但已满 16 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其次, 10 周岁以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
8、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第三,不满 10 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才能.对于精神病人就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打算其行为才能,或者无行为才能或者有部分行为才能,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才能宣告制度.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形进行判定,第一种情形,甲已满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形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其与乙之间借款 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当返仍,但是应当由甲承担返仍责任.其次种情形,甲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案例中可以看 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
9、民事行为无效. 依据民法通就第 61 条、合 同法第 58 条,甲应当向乙返仍所借款 1 000 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据民法通就第133 条,这其次种情形应当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当承担返仍责任,假如甲有财产,可以从 其财 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合伙案例分析1. 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 20 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治理,可以由丁以其治理才能入 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样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舍弃在合伙中的份额
10、,乙、丙、丁表示同意.3 天后, 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 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1) 丁以其治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 60 万元应当如何承担?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答: (1)有效.依照民法通就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由于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 5 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 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 4 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 1 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
11、求甲偿仍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 万元.试分析甲应当如何偿仍债务?答: 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益实现的次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益要求甲偿仍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 人,当然也有权益要求甲偿仍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 任.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 3 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次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实行双重优先权原就,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意,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
12、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意.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案中,债权人应当第一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由于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 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 7 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 3 万元债务,甲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 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 1 万 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 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依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 3 万元个人财产就应当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 万元,剩下的 2 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
13、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法人案例分析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商定:购置公司财产 超过 10 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的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 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 公司员工王某、 李某工作中打闹玩耍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 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问题:( 1)甲所签订车辆买
14、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所受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 (1)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公司规章虽然商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 万 元的,应当经三人同意,但是该内部商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相关机关决议 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
15、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 2)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缺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就第43 条和民法通就 看法第 158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缺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 某和李某是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责任才能,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一,须有加害他人的行为.其二,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民事权益 案例分析1.16
16、岁的中同学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 A、B 两个型号,价格均为 2 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 2 000 元作为押金,到底购买详细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答应擅自购买珍贵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的确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将就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 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打算.甲与同学商议后,通知乙挑选A 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觉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恳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仍所交付的价金.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答: 1. ( 1)甲
17、为 16 岁的中同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据合同法第 47 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 2 万元电脑的行为不 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2) )甲与乙商定于 A 型和 B 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挑选之债,甲享有挑选权.挑选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挑选之债变为单一之债.甲为限制行为才能人,其行使挑选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依据民法通就第 12 条,未
18、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挑选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挑选行为有效.(3) )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形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4) )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就甲有权要求乙返仍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仍 A 型电脑,甲与乙由于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章,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2.2022 年 7 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经过乙的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
19、 费,为预防甲逃脱,并扣留了甲的一辆摩托车.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的行为的性质?答: 民事权益的爱护措施,以其性质和爱护机关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爱护和国家爱护两种.民事权益的自我爱护是指权益人自己实行各种合法手段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许可的民事权益的自我爱护方法有恳求、防卫行 为、自助行为等.防卫包括正值防卫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急,不得已实行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甲为了救助自家和邻居家被洪水围困的财物,而实行的使用乙的小船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甲的行为没有给乙造成任何缺失,不构成
20、侵权行为,乙就不得索取任何费用,乙不具有要求甲支付使用费的恳求权,所以乙擅自扣车的行为就不属于自助行为,而当然的属于侵权行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物权案例分析1.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伴同母马转移给乙的仍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仍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 1)小马驹的全部权属于谁?为什么?( 2)乙的质权效力范畴如何?为什么?答: 1. ( 1)小马驹的全部权属于甲.孳息的全部权属于原物的全部人.马驹是马所生的自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殊商定的情形下, 孳息的全部权应
21、当归原物的全部人,合同法第163 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全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 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全部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甲全部.(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保 法第 68 条及担保法说明第91 条,除当事人另有商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伴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 效力及于母 马、小马驹、马鞍、马鞭.2. 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
22、 90 条 A 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殊法律爱护之.在未有特殊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了?答: 德国民法在 1991 年 1 月 1 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 90 条 A 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殊法律爱护之.在未有特殊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了?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熟悉明显是“荒谬的”.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或者当成是权益主体,而是旨在
23、说明对有生命之“物”的敬重,动物的全部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当受特殊法的规范,受到限制.全部权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分析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1. 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探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 2 000 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 “你何时将照相机仍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问:( 1)该案涉及哪些基本理论?(2) )该案应当如何处理?(3) )就该案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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