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巍:刑民交叉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法与思民商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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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詹巍:刑民交叉的犯罪构成与合同效力认定 法与思·民商法 【作者】詹巍(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摘要】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与“有效论”的争议。“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与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
2、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关键词】合同效力认定犯罪构成规范目的合同目的犯罪类型【鸣谢】感谢詹巍法官授权微信公众号“法与思”(lawandthought)刊发本文!微信编辑器 构思编辑器微信编辑器 构思编辑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商事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其中涉案合同效力的判断是最具争议
3、的一个热点问题。商事审判中遇到的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可区分为竞合型交叉与牵连型交叉两种情形。竞合型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又成立刑事法律关系。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既在民事关系上存在(形式上的)借款合同,又在刑事关系上构成贷款诈骗罪。此时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牵连型交叉则是指,具有牵连关系的不同法律事实分别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但两个法律事实并不重合。如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伪造货币用以履行支付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此时,商事交易合同与伪造货币的行为具有牵连型,但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商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可分别处理,合同效力不受犯罪的
4、影响。对于牵连型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并无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竞合型交叉案件中犯罪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于商事审判实务中,当前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与争议,认识亟待统一。笔者现以个人视角,拟对竞合型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作一探讨。 一、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判定的传统思路及面临的挑战 (一)当前“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审判实务中一直存有“无效论”与“有效论”两种观点。“无效论”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商事交易行为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当事人欲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已被刑法给予否定评价
5、,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有效论”则认为,刑法规范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合同属于私法行为,其效力判断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不能以行为人构成犯罪来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总体而言,我省商事审判实践长期以来以“无效论”为主流裁判思路。即认为刑法规范属于最严厉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基于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既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刑法这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如2013年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作出的(2012)浙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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