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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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民族统计工作,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民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民(宗)委(厅、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第三条 民族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第四条 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民族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
2、,对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民(宗)委(厅、局)在上级民(宗)委(厅、局)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统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应当加强对民族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建立工作责任机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定期检查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加强民族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各级民(宗)委(厅、局)应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民族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推进统计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第七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统
3、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在民族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八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应当在其内设机构中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职能,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第九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民族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障民族统计工作经费;(二)健全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制度,按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三)负责与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
4、总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民(宗)委(厅、局)的统计工作;(四)搜集、整理、审核、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五)统筹建设、管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六)组织或指导全国各级民(宗)委(厅、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开展全国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民(宗)委(厅、局)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民(宗)委(厅、局)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民(宗)委(厅、局)报送本地区的民族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资料;(二)开展与本地区统计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下级各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三)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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