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1年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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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税务行政复议规章税务行政复议规章已经20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 号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 12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022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 一 年二月十日税务行政复议规章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其次条 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章;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打算的税务机关;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准时和便民的原就;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仔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的确施;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恳求范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打算;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3、行政诉讼;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供应特地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应经费;、复印等设备,保证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章 税务行政复议
4、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打算;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章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章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六讨论行政复议工作中发觉的问题,准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良建议,重大问题准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
5、事项;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打算备案事项;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参与;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德、专业学问和业务才能,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畴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详细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发票治理行为,包括出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惩罚行为:1. 罚款;2.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 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的行为:1. 颁发税务登记;2.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3. 行政赔偿;4. 行政嘉奖;5.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详细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治理机关阻挡出境行为;十二其他详细行政行为;第十五条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详细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打算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7 页精选学
8、习资料 - - - - - - - - -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六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挑选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十
9、九条 对以下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据以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方案单列市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连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惩罚款的打算不服的,向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但是对已惩罚款和加惩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其次十条第五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由执行合伙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与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
11、与行政复议;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一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认为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其次十二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行为才能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担其权益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次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
12、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与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其次十四条非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治理相对人,但其权益直接被该详细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给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治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其次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应当推选 1 至 5 名代表参与行政复议;其次十六条 申请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
13、人;其次十七条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托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其次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其次十九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打算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
14、、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托付1 至 2 名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托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别情形下无法书面托付的,可以口头托付;口头托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托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被申请人不得托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与行政复议;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
15、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行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缘由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运算应当扣除被耽搁时间;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章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需依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供应的担保得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供应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16、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才能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供应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本规章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惩罚款的打算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惩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五条 本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运算,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自详细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运算;二载明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
17、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运算;三载明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运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运算;四详细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运算;五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运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8、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以下规定运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运算;第三十七条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 日起运算;应当告知其申税务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益、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请行政复议的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实行当面递交、邮寄或者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以、电
19、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形,包括公民的、性别、诞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宅、邮政编码、联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宅、邮政编码、联系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恳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四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第四十一条
20、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供应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供应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恳求的,供应受详细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供应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
21、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一属于本规章规定的行政复议范畴;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四申请人与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有详细的行政复议恳求和理由;六符合本规章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畴;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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