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定额总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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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定额总说明市政定额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共分九册,包括: 第一册 通用项目 第二册 道路工程 第三册 桥涵工程 第四册 隧道工程 第五册 给水工程 第六册 排水工程 第七册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八册 路灯工程 第九册 地铁工程 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编制概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编制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定
2、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适当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 1、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
3、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 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当地配合比情况确定材料的用量。混凝土消耗量按现场拌合考虑,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整。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等的回库维修费已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其中不包括未计价材料和其它材料费
4、本身)的百分数表示。 八、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 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 本定额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列入其他直接费中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3、 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需要再次搬运的,应在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九、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关调整办法。 十、本定额的工作内容
5、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一、本定额适用海拔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地震烈度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调整办法。 十二、本定额与其他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的关系,凡本定额包含的项目,应按本定额项目执行;本定额缺项部分,可按有关册、章说明执行。 十三、本定额中用括号“( )”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十四、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估价表总说明 1、 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是根据19
6、99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并结合我省情况编制的。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标价、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拔款的依据,也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的依据。 2、 本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是根据我省现行材料预算价格确定的。 3、 本估价表的综合工日日工资单价为23.42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及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4、 本估价表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7号文件规定编制的,其中人工费、燃料动力费是按辽宁省现行预算价格计算的,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改变其台班单价。 5、 本估价表材料预算单价取定表中所列的材料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上发表的指令和指导性材料价格调整价
7、差;如果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中所列的材料,在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没有信息价的材料可按实找差;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中未列的材料不许找差。本套估价表一八册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列在第一册附录中。 6、 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如设计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允许换算。 7、 相同标号的混凝土,本估价表均按碎石低标号水泥取定的。 8、 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执行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相应项目。 9、 预制构件价差以制作项目的直接费为基数进行调整,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 10、商品混凝土价差以搅拌(包括运输)项目的直接费为基数进行调整,价差只计取税金。
8、11、本估价表总说明未尽事宜,按定额总说明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册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拆除工程、脚手架及其他工程、护坡挡土墙。 二、本定额项目通用于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其他专业册(专业册中指明不适用本定额的除外)。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试行)(1988年);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1995年); 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4、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85年); 5、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6、现行的标准图集和
9、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定额及有关资料。 四、本定额中的大型机械是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机械的种类、型号、功率等分别考虑的,在执行中应根据企业的机械组合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别套定额。 五、定额子目表中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进行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六、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 一、本章定额均适用于各类市政工程(除有关专业册说明了不适用本章定额外)。 二、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挖湿土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
10、程分别计算。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应按干土计算。 三、人工夯实土堤、机械夯实土堤执行本章人工填土夯实平地、机械填土夯实平地子目。 四、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助摊销费另行计算。 五、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90 无防潮层有防潮层 50以内 40 40 30 100以内 50 50 40 40 250以内 60 50 40 挖土交接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如在同一断面内遇有数类土壤,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占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管道结构宽: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0c
11、m。 八、土石方运距以挖土重心至填土重心或弃土重心最近距离计算,挖土重心、填土重心、弃土重心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如遇下列情况应增加运距: 1、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坡度在15%以上,推土机、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斜道运距按斜道长度乘以如下系数: 项 目 推土机、铲运机 人力及人力车 坡度(%) 510 15以内20以内25以内 15以上 系 数 1.75 2 2.25 2.5 5 2、拖式铲运机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九、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按基坑计算,其中基坑面积
12、在150m2以内执行基坑定额。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十、机械挖土方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机械挖土按实挖土方量计算,人工挖土土方量按实套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 十一、自卸汽车运土,采用人工装土时,自卸汽车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10。 十二、土壤及岩石分类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第二章打拔工具桩说明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各专业册的打、拔工具桩。 二、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者,其工
13、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三、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四、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五、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六、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5。 七、打拔桩架90度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八、竖、拆0.6t柴油打桩机架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九、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十、钢板桩摊销时间按十年考虑,钢板桩的损耗量按其使用量的1%
14、计算。钢板桩若由施工单位提供,则其损耗费用应支付给打桩的施工单位,若使用租赁的钢板桩,则按租赁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圆木桩:按设计桩长(检尺长)和圆木桩小头直径(检尺径)查木材、立方材积速算表,计算圆木桩体积。 二、钢板桩:以t为单位计算。 钢板桩使用费 = 钢板桩定额使用量使用天数钢板桩使用费标准(元/td)。 钢板桩使用天数按实计算,使用费标准 3 元/td。 三、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四、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100延长米、单排桩每200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五、打拔桩土质类
15、别的划分,见打拔桩土质类别划分表。第三章围堰工程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 二、本章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按实际发生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三、围堰工程50m范围以内取土、砂、砂砾,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50m范围以外的土方、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但应扣除定额中土方现场挖运的人工:55.5工日/100m3粘土。定额括号中所列粘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四、本章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均按本册第二章水上打拔工
16、具桩的相应定额执行,数量按实计算,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 五、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围筑,应按麻袋、尼龙袋的规格、单价换算,但人工、机械和其他材料消耗量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六、围堰施工中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而套用相应的脚手架子目。 七、定额中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圆木桩围堰顶宽为22.5m,堰高为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2.53m,堰高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为22.5
17、m,堰高5m以内。 7、木笼围堰的堰顶宽度为2.4m,堰高为4m以内。 八、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九、双层竹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超过2.5m,则超出部分可套筑岛填心子目。 十、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围堰工程分别采用立方米和延长米计算。 二、用立方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的施工断面堰中心线的长度。 三、以延长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四、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五、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其定额消耗量应乘以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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