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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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罪犯视频会见工作,现对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发通2016118号)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 视频会见是指罪犯在监狱内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其亲属、监护人进行可视化会面交谈。罪犯亲属、监护人原则上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与罪犯视频会见。第二条 罪犯可以向服刑监狱,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经批准进行视频会见。视频会见,监狱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条 罪犯向监狱提出视频会见申请,应当说明拟会见的亲属、监护人的姓名以及与本人的关系。监狱应当对罪犯申请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批准
2、会见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将会见时间、会见人员,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告知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会见时间、会见地点通知亲属、监护人,并将亲属、监护人是否同意会见的信息及时反馈监狱。第四条 亲属、监护人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首次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的,应当说明罪犯服刑监狱名称,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进行实人认证后办理申请手续;非首次申请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凭户口薄)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手续,也可以进行网上申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对提出会见申请的亲属、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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