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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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_精品资料_社会法学讨论应当吸取经济法学讨论的教训一、讨论对象的范畴经济法学的讨论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挑选.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讨论对象,主要讨论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赐予讨论.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究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绽开讨论.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讨论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讨论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过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见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
2、个整体进行特的和系统的讨论.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讨论实践中, 生怕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位置,故对讨论范畴多作窄的挑选,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讨论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位置未能得到论证.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讨论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懂得:1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证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证法. 2 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3、部门, 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 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 如劳动法、社会保证法、训练法、卫生法、环境爱护法等如干法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律部门. 3 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 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仍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鉴于经济法学讨论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讨论范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讨论对象,仍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
4、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特的和系统讨论,现阶段应当着力讨论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 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证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讨论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由于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行能与公法、私法连接和相容.二、调整对象讨论的陷阱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
5、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很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 训: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位置.很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分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独依据和经济法学讨论的规律起点.也正由于如此,很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讨论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讨论,确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讨论范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
6、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显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绽开讨论,第一应当讨论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点,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缘由,在这些讨论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2、相互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行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 整.这是由于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
7、的制约从而出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意.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根据不同的原就、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独标准,就不行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讨论法律调整对象是为明白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第一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讨论,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
8、从中探究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讨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应当讨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讨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讨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讨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讨论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讨论现代市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供应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 特殊是民商法和行政法 可满意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补偿和如何补偿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意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鉴于上述教训,在讨论作为法律部门
9、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位置,选准讨论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防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辩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讨论,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和谐进展的需求,特殊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讨论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意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讨论需要社会法如何满意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意的这种需求,并讨论社会法在满意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仍要特殊重视讨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和谐进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和谐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
10、经济与社会不和谐的体制缘由、政策法律缘由和其他缘由,并针对这些缘由讨论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意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供应现实依据.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供应示范.我国经济法学讨论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讨论次序.从学科进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讨论分论后讨论总论的次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绽开讨论,有了一可编辑资料 - -
11、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定的学术积存,再从如干个案讨论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章,讨论总论的问题.抽象的讨论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讨论的规律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讨论却正是从抽象的讨论这类问题开头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殊艰巨,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位置、宗旨、观念、本位、原就等问题,已经取得了很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讨论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讨论.2、总论与分论脱节.讨论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详细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讨论实 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
12、分论脱节的问题,出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 这样的讨论中,总论讨论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 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 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讨论 2022 年第 2 期. 笔者认为,这种主见是不适当的.由于,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 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肯定的学术积存,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讨论,少一些“问题”与 “主义”脱节的讨论.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讨论,切忌把总论讨论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 如劳动法 的素材和讨论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
13、当先讨论各个社会法部门的详细制度、案例和计策,在此基础上讨论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讨论成果的基础上,讨论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仍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讨论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显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计策的讨论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正价值进行讨论,不仅要讨论公正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正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仍应当讨论实现公正价值的制度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支配,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正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缘由,为充分实现公正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实行的计策.四、本学科与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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