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洞山二期项目工程PC承包合同.doc
《龙洞山二期项目工程PC承包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龙洞山二期项目工程PC承包合同.doc(6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龙洞山二期项目工程PC承包合同 发包人合同编号: 承包人合同编号: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由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9月64 / 66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7第一条定义与解释7第二条服务范围和要求10第三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5 第四条发包人的责任20第五条分包22第六条合同价格与付款23第七条光伏电站调试及性能验收26第八条 工程竣工28第九条 完工日期29 第十条 质量保证期29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30第十二条 变更32第十三条 中止33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34第十五条 保密资料36第十六条 所有权
2、37第十七条 保险37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38第十九条 转让39第二十条 通知39第二十一条 独立承包人40第二十二条 其它40附件一 技术规范书及工程质量管理42附件二 光伏电站主要性能保证值47附件三 工程项目文件资料清单48附件四 招标采购及管理48附件五 安全生产协议书52附件六 保廉合同57 附件七 设备供货协议(单独成册) 附件八 建筑安装施工协议(单独成册) 附表1、总承包合同价格汇总表59附表2、总承包合同分项价格表60附表2.1施工辅助工程60附表2.2建筑工程60附表2.3设备及安装工程62附表2.4其他费用6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PC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协议双方:发包人:宣化
3、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鉴于:发包人为建设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拟委托承包人承担本项目项目用地登统和用地协调,场内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和相关设备总包配送工作(不含设计、监理、光伏组件、逆变器),场内设计管理(施工图阶段和竣工图阶段);场内工程施工,项目整体调试验收至竣工投产(不含电力质检验收)。承包人同意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上述工作。 为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1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本合同要求1、项目用地登统和用
4、地协调;2、场内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和相关设备总包配送工作(不含设计、监理、光伏组件、逆变器);3、场内设计管理(施工图阶段和竣工图阶段);4、场内工程施工;5、项目整体调试验收至竣工投产(不含电力质检验收)。2 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之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任何歧义或不一致之处,按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双方就本合同共同签订的任何补充、变更协议;(2)本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5)相关法规、标准、规范;(6)设计文件、图纸、资料及有关技术文件。3 总承包合同金额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999.3196】万元,大写
5、:壹亿叁仟玖佰玖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陆元整)(详见分项价格),本价格为承包人完成附件一约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的全部价格,包括其成本、利润、风险和税金等。4 安全目标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颁布或制订的安全、健康、环境、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制度和规定。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5 工期目标合同签订后10日内进场施工,现有的已签订土地协议的25MW光伏方阵2015年12月31日前并网投产。剩余25MW光伏方阵租地协议签订、土地登统和协调在12月31日前完成,25MW光伏方阵2016年9
6、月30日前并网投产。若剩余工程具备入场施工条件时间超过本合同签署时间一年,双方须就增加费用部分进行商议,另行签署合同。6 质量目标工程整体质量合理先进;质量零事故;项目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阶段性监检一次性通过率100%。7 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完全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建筑安装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完成本工程,使本工程按合同约定运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所有故障和缺陷。8 发包人承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设备材料供货、施工的价款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9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行生效。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后,在
7、发包人支付完毕全部竣工结算款,除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10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发包人: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承包人: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马向鹏 (联系人:)刘华签字日期:2015年 9 月 日 签字日期:2015年 9月 日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 地址: 石家庄市和平东路401号 西大街 3号财富中心D座9楼 电话: 电话:8传真: 传真:8开户银行:建行张家口富强路支行 开户银行: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账号
8、: 050505015 账号:01-200101-220525-0316-01纳税人登记号:0225 纳税人登记号:6457邮政编码:075000 邮政编码:050021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2015年 9 月 日 在 张家口 签订:(A)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B)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鉴于:发包人为建设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拟委托承包人承担本项目项目用地登统和用地协调,场内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和相关设备总包配送工作(不含设计、监理、光伏组件、逆变器),场内设计管理(施工图阶段和竣工图阶段);场内工程施工
9、,项目整体调试验收至竣工投产(不含电力质检验收)。承包人同意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上述工作。为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1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以及其它与此有关的文件。1.1.2 “发包人”是指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承包人”是指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发包人同意的除外)。1.1.4 “监理” 是指内蒙古蒙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0、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1.1.5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6款中规定的部分。1.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1.7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及其龙洞山50MWp 光伏发电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规定的用于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1.8 “合同设备”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1.9 “现场”是指宣化县龙洞山50M
11、Wp光伏发电工程工地,为承包人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10 “工期”是指自桩基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1.1.11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中指定的开工日期。1.1.12 “并网试运行” 是指承包人为检验其并网电站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组织进行的调整试验。1.1.13 “并网验收” 是指整座电站工程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座电站并网前的验收。1.1.14 “移交生产日期”是指整个并网电站在成功完成电站并网试运(240小时试运)并按本合同规定停机消缺后交付发包人运行的日期.1.1.15
12、“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发包人为检验本合同技术规范和条件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1.1.16“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条款中规定的,工程施工、调试、分部试转、性能试验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1.17“初步验收”是指当并网电站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发包人对合同工程的验收。1.1.18“保证期”是指并网电站工程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并签最终验收证书)。 1.1.19“最终验收”是指发包人对并网电站工程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0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21 “技术服务” 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
13、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人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人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1.22“施工设备”指承包人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但并不构成项目或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机械或其他相关的配件、构件或物品。1.1.23 “其他承包人”指除本承包人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为总工程项目某一部分的建设提供服务的第三方。1.1.24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满足并网电站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1.1.25“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
14、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1.26“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任何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1.27“设备缺陷”是指承包人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2.1合同协议书;1.2.2合同条款;1.2.3合同附件1.2.4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1.2.5
15、双方约定其他有关文件。1.2.6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发电项目设备供货协议、宣化县龙洞山50MWp光伏 发电项目施工协议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发生争议时按第18条约定的办法解决。1.3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应法律1.3.1合同文件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1.3.2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1.3.3本工程所有设备、工具、配件的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和材料应符合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最新版的ISO和IEC标准。具体的技术规范、技
16、术标准详见技术协议书和技术规范书。1.4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第二条服务范围和要求2.1 服务范围在发包人的授权下,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本合同要求全面负责承担本项目项目用地登统和用地协调,场内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和相关设备总包配送工作(不含设计、监理、光伏组件、逆变器),场内设计管理(施工图阶段和竣工图阶段),场内工程施工,项目整体调试验收至竣工投产(不含电力质检验收)。并在质量
17、保证期内承担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以下简称“服务”)。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从合同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需的工作/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承包人尤其应负责:(1)工程管理及工程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协调。(2)按合同规定采购设备(不含组件和逆变器)、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他物品。(3)把全部设备、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它货物运输到项目场地,并负责其存放、保护和保管及场内二次转运。(4)实施建筑、安装及所有与光伏电站有关的工作。(5)按本合同规定对光伏电站进行调试、启动试运和缺陷处理。(6)在启动
18、试运结束前,按合同规定提供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随设备的消耗性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7)在光伏电站的质量保证期内,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进行补救。(8)负责光伏项目现场移交前的现场治安保卫工作。2.2 服务要求 本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按中电投集团公司及有关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承包人全面负责承建范围内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本工程的安全控制目标: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本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工程整体质量合理先进;质量零事故;项目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阶段性监检一次性通过率100%。本工程的工期目标:2015年12月
19、31日,25MWp光伏方阵具备投产条件。2016年09月30日,25MWp光伏方阵具备投产条件。2.3 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2.3.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材料(不含组件和逆变器),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合同设备价格为完税价格。 2.3.2承包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需要。承包人采购并构成本工程实体的任何设备均应明确发包人单位为宣化县龙洞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此合同的执行方,设备定货合同中需明确设备供应商必须为发包人提供售后服务工作的条款,设备付款按设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由承包方提出付款计划
20、和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方执行,对此并不能因发包人的签字和认可而减少承包方对其选购设备的任何责任。2.3.2发包人应保证其所负责的设计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发包人选择的设计单位均应明确对接单位为石家庄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此合同的管理方,设计付款按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由承包方提出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并执行,对此并不能因承包人的签字和认可而减少发包方对其选择设计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采购的
21、设备和材料不能满足工程需要造成的需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和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2.3.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所有设备和材料的接收、存储和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2.3.4承包人应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组件、逆变器除外)的规定,对箱变、SVG及高压开关柜进行工厂检验和监造。并向发包人提供与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和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和复印件。2.3.5承包人应对构成工程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或促使他人检验(含必须的生产过程的检验和试
22、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拒收那些经确定与本合同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设备和材料。2.3.6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质量证明文件。2.3.7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和试验,发包人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不免除承包人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2.3.8所有设备或材料运抵项目场地后,承包人应按照相应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或检验,并负责对所有此类设备和材料在项目场地内的搬运、保管、维护及保养。承包人对关键部分的设备或材料进行检验或验收时,应提前3日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派人员参加
23、关键部分的设备和/或材料的检验和/或验收。2.3.9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2.3.10承包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分包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2.3.11 物资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附件四物资管理)2.4施工2.4.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工程的施工和安装,保证工程达到合同所要求的各项性能指标。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规范、标准、国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龙洞 山二期 项目 工程 PC 承包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