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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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和办理下列开采项目的采矿权(扩大矿区 范围)变更登记: (一)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 (二)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 权, 按照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5 200 号) 、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 92 号)等规定,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应由国土资源部办理的。 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 验区的煤炭采矿权, 以及有关采矿权整合等规定中已授权省级国 土资源主管
2、部门审批登记的开采项目除外。 已按 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6 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 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 号)规定,委托山西、福建、江 西、湖北、贵州、新疆等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 开采项目除外。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0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 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 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 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 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十五条) 2.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 申请人应具有与矿山扩大矿区范围 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五条、国土资发 1998 7 号
4、附件二、国土资发2007 280 号附件 3)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七条第二款) (2)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缩小划出的矿区完成 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令 第 64 号第十八条、国土资发2007280 号附件 3) (3)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 号、财建 2008 22 号、财 建 20101018 号)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
5、求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纸质/ 电子要求备注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 纸质、电子 附电子 报盘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 纸质、电子 3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 纸质、电子 4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核查意见 原件1 电子 由省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直 接传输电子件 至部政务大厅 5 变更后的以地质图或地 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 范围图 原件1 纸质、电子 6 原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 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复印件1 纸质、电子 7 放弃矿区的地质资料汇 交证明 复印件1 纸质、电子 8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纸质、电子
6、 9 开采状况报告原件1 纸质、电子 含原矿区范围内 资源开采和储量 动用情况,变更 后的矿区范围与 资源储量估算范 围坐标及叠合图, 矿产资源补偿 费、采矿权使用 费缴纳票据,放 弃矿区的有关土 地复垦和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恢复 等工作完成情况 等内容 10 原采矿权价款完成处置 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1 纸质、电子 11 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方案)及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审核意见 复印件1 纸质、电子 1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 纸质、电子 仅限于采矿权人 为外商的 注: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求详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 采矿权申请资料实 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 (国
7、土资源部公告2007 年第 12 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 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原件 1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委托他人办 理的,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份,盖单位 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 街 64 号) 。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新设采矿权登记申 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受
8、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 批准。 (三)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 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领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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