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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 号 处罚 事项 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方式 裁量标准 1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 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 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 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退回。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 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占用土地 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2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 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第三
2、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 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 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 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 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 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 9 月 28 日云 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 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
3、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 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 规定建住宅 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 影响村庄、 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 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罚 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 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 米 100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
4、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2 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3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 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 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并应当赔偿: (一)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 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 共设施;(二)乱堆粪便、垃圾、 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5、卫生。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并应当赔偿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4 对擅自在村庄、 集镇规划 区内的街道、 广场、 市场 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 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 可处以罚款。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
6、以罚款 5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 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处 罚 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 务院令 463 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 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 标志的,由乡 ( 镇) 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 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 罚款。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 螺地带警示标志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 的, 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给予警告 ;
7、情节严重: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 款。 6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 义务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 七号)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 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 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法定义务 责令改正责令改正 3 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7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 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
8、国农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九 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 资金。 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8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 屋的出租 (借) 人和物业 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 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 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5 号)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 (借
9、)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 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 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 批评教育。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 (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 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 提供流动人口信息 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9 对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 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 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 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 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 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
10、 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改正。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 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 教育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4 10 对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 规的处罚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504 号)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 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 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11、政府,应当责令 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 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违反法律、法规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 主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 通告全体业主 5 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 号 强制 事项 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强制措施裁量标准 1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 设施保护区内修建 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 种植植物、堆放物 品,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 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 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 种植植物、 堆放物品, 危及电力设 施安
12、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 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 紧急的强行组织避 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 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 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 散。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 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
13、地带;情况紧急时, 可以强行组织避灾 疏散。 一般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 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 地带 紧急情况: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 捕杀狂犬、野犬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 年 10月 4 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 年 12月 6 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施行)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 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 责:乡(镇) 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 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捕杀狂犬、野犬捕杀捕杀狂犬、野犬 4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 六条:乡级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 事处应当组织
14、群众协助做好本管 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 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 行时 防治、净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 种等紧急措施 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 病呈暴发流行时隔离、消毒、紧急免 疫接种等 6 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 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 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 生三类动物疫病时, 当地县级、 乡 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 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 疫工作需要,
15、向乡、镇或者特定区 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 疫条例第十三条: 发生一类动物 疫病或者二类、 三类动物疫病呈暴 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 先行组织采取隔离、 消毒、紧急免 疫接种等紧急措施; 当地县级以上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 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 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防治和净化 5 对违法行为、 严重事 故隐患或者不符合 能效指标的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 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 察,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 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 同时
16、, 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 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 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 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 效能指标 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 时予以处理 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 施,及时予以处理 7 合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知其 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
17、采取必要措施,及时 予以处理。 6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 位安全、 破坏文物保 护单位历史风貌的 建筑物、 构筑物拆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 十八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 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破坏文物保 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 物,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 理,必要时, 对该建筑物、 构筑物 予以拆迁。 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 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 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 构筑物予以拆迁 及时调查处理, 必要时,对该建筑物、 构筑物予以拆迁 7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 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
18、 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 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 植毒品原植物的, 应当及时予以制 止、 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8 强行拆除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建筑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 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停止建设、 限
19、期改正; 逾期不 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拆除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9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 序批准而取得建设 用地批准文件的责 令退回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六条在村 庄、集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审批 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 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 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责令退
20、回占用土地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责令退回占用土地 8 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退回。 10 对畜禽规模化养殖 环境污染行为的制 止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 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643 号)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 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 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 测。乡镇人民政府、 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 为 及时制止和报告及时制止和报告 9 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
21、细化标准表 序 号 裁决 项目 法律依据 裁决 标准 裁量情形 1 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 位之间林木所有权、 使用权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三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 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所需材料,在查清事 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 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 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交争议当事人签字后送达。 调解不成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 处理意见,制作裁决决定书。 1. 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
22、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2. 处理林权争议时, 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 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 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 民政府确定其权属。3.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 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 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 定其权属。 4.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 “ 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 的原则确 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 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 2004 第 28号
23、)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 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 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 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部门规章:土地权 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 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 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 有关的国土资源
24、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 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 执行。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所需材料,受理后,及时指定承 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对当事 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 未达成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 府作出处理决定 1. 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2. 人民政 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 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 争 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4.人民 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10 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 号 征
25、收 项目 法律依据 征收 标准 裁量情形 1 受 委 托 征 收 社 会 抚 养费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 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法缴 纳社会抚养费。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 院令第 357 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 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 决。地方性法规: 3.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云政发 2002110 号)第五条:征 收社会抚养费, 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
26、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 书面征收决定。 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 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村居民委 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2017 年版)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 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至 10 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 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 均纯收入的5 至 8 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7、,一方是非农业人口, 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 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 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 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 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 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 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
28、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 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 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违法生 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 会抚养费。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 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 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至 10 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 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 纯收入的
29、5 至 8 倍计征;(三)违法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 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 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 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 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 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 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 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 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 收 3 倍的社会抚养费 11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行政确认事项法律依据裁量情形 1 兵役登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政府,
30、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 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 月 30 日前组织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 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第十六条当年12 月 31 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公民, 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 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 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当年 12
31、 月 31 日前年满18 岁的男性公民,及当年年满17 周岁的应届高( 含相当于高中学历) 毕业生应当自行到兵役 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 登记 2 对已 登 记 应 征 公 民的 体 格检 查 和 相关审查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 号)第十七条: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 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 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 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
32、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 身体质量。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 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 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 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 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3 对新 生 儿 在 医 疗 保健 机 构 以 外 地 点死亡的核查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33、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 号 令)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 小时内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 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核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情况 4 特困 人 员 供 养 初 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 号)第十四条:申请特 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 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辖区内老年人、 残疾人以及未满
34、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 12 力。 5 医疗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 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 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 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 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救助条件的 6 住房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
35、: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 201465号)第三十九条: (一) 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 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 排保障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 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 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
36、养或抚养关 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 有住房的。 7 临时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 号)第四十六条:临时 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 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 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1. 因突发性、
37、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 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2. 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保 障范围之外, 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 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3. 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 会救助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 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4. 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 庭。 8 最低 生 活 保 障 初 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 号)第九条:由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 有困
38、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 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无论在本市何地居住,凡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四城区 165 元、县市 130 元) 的; 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 家庭承包土地的 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 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9 对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造成人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67号)第二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13 身财产损害情况 的调查核实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
39、成人身 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 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乡 (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0 因自然灾害受损 的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对象的 审核 行政
40、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 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 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 11 农村五保户供养 证初审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 :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 无法表达意
41、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 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 日内作 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 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 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
42、以进行复核。申请人、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 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 养义务人, 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 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2 婚育情况证明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 号)第六 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 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 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
43、施, 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地方性法规: 云 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审议通过 ) 第二十四条 :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 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符 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 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 合法夫妻 14 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 婚育情况证
44、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13 农村 扶 贫 开 发 对 象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和公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 年 7 月 27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 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 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 人口 1
45、4 对公 民 民 族 成 分 变更的调查核实 部门规章: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 号)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需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 部门办理手续。 少数民族 15 农村 幼 儿 园 的 举 办、停办登记注册 部门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 8 月 20 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 年 9 月 11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 号发布, 199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农村幼 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
46、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农村幼儿园 16 新参加被征地 人员养老保险 的审核 地方性法规:根据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 府公告第13 号)第十六条:被征地人员参保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 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由本人 申请,所在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初审;报村(居)委会审核并向 村(居)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 包情况进行审核后,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1.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
47、去全部或 部分土地的人员; 2.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权的人员,即征地时持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中在册人员; 3.因城市建设、 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而失去土 地,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参加本保险人 员。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年满18 周岁及其以上的人 员。 5.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国务院、 省政 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一)至(四)项条件,但已被录用为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 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不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范围。 15 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行政检查事项法律依据裁量情形
48、1 对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的监督 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 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消防安全监督检 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三十一条:在 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49、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 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 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 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 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 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 火灾时, 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扑救初期火灾, 维护火场秩序, 保护火灾现场 3 对集体经济资金 使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 行) ( 云 财农 2005170 号) 第十五条 : 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 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 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代管已实行委托代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