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虚假诉讼分析与思考探讨与研究报告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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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摸索孙立军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常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很多情形 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 违反法律,在大多数情形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同时,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避又涉 及到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相冲突等问题;广义上以诉讼欺诈所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可把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而严格意 义上的诉讼欺诈,就更多应从诈取裁判的欺诈角
2、度考虑;民事虚假诉讼亦可称民事诉讼欺诈,是指民事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给予的诉讼权益,实行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 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一、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缘由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阻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个人的罚款额从 1000 元提高到 10000 元,对单位的惩罚最高可达 30 万元 ,但惩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逼、贿买方法阻挡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惩罚,而对于双方当事 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旧缺乏约制;另外,法
3、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 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范畴均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又持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否定态度;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特别 低,一旦胜利,获利又特别大;不胜利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于是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 惜实行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妄想从中获利;2、审判治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体会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体会不足也是导致虚
4、假诉讼的缘由之一;实践 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表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 够细致,特别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形下,草率认定事实,简洁结案;二是对应 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问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 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这些都给虚假诉讼行为人制造了有利条件;另外,法院审判人员普遍年轻 化,审判体会严峻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发生的一个客观缘由;在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中平均年龄甚 至更低,各院中都不乏刚从法院学院毕业两三年,二十七、八岁的年轻法官;这些年轻法官往往缺乏审 判体会和技巧,对于一些必
5、需查实的当事人和法律事实没有仔细调查,使虚假诉讼行为人简洁地蒙混过 关;二、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1、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 审判权,化解社会冲突以及定争止纷,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不行置疑的拘谨力;当事人 之所以服判息诉,乃是缘于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敬重;而虚假诉讼的显现,不仅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 平法制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产生置疑,长此以往,当事人将不会通过诉 讼解决纷争,法治理念和环境难以推行和形成,这与当前提倡的建设和谐社会更是背道而弛;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2、严峻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冲突、保持社会稳固、维护社会秩序;但虚假诉讼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 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冲突;3、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铺张;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特别有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纠 纷相伴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而大幅度上升,而虚假诉讼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诈性和 隐藏性;订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仍案件于原来面目;可见,由此导致 的司法资源的铺张,是特别惊人的
7、;三、当前高发虚假诉讼案件的分析依据案件类型区分,诉讼欺诈主要存在于离婚案件、民间借贷中; 一离婚案件中的诉讼欺诈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躲躲债务等目的;当前市场经济下,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反常活跃,在经营风险加大的情形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躲躲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城市建设加快,土地征用频繁,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 的目的,从而猎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益,也有离婚的权益;当当事人间相互沟通,以离婚作为达到某种欺诈 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查明 事实的义务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
8、权益发生冲突,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在双方都 同意离婚的情形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益;故要解决以离婚为手段到达拆迁补偿、转移财 产、躲躲债务等目的的问题时,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上,债权爱护措施上制定相关制度;2、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必需查明;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简洁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就简洁虚构,无法真正查明;在诉讼过程
9、中,常常显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形;例如:2006 年 11 月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孙某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许某借款2 万元用于生活需要,至今未仍,要求夏某共同归仍;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许某出庭作证,许某出庭作证,并当庭供应了孙某于 2005年 11 月出具的借条一份;夏某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对许某称的借款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本案中,对孙某向许某借款 20000 元事实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的借条,其极简洁伪造;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那么就无法爱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
10、形夏,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就缺乏了法律的公平性;3、如何预防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笔者认为除认清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在婚姻法说明 二第 24 条的规定外,仍应辅以其他制度;A、安排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假如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或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按夫妻个人债 务处理,但债权人有理由信任夫或妻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畴的除外;是否超出日常家事 代理范畴,对夫妻一方来讲属于积极事实,对债权人来讲属于消极事实,夫妻最清晰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其相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强的举证才能;B、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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