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15288(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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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会计管理制度15288-第 19 页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会计核算工作规范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二、填制会计凭证1、会计人员办理经济事项,必须依据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原始凭证。2、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
2、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3、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入库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证明。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原始凭证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原始凭证,财务负责人签字只能签一联;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
3、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有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该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6、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的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有条件可附文件复印件。8、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有错误的,应该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第二章 借款费及用报销内控制
4、度一、借款程序1、由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包括:借款理由、期限、金额等。2、报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中心主任审批。3、借款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填制报销凭证。二、费用报销1、经办人备齐手续完备的发票及单据,自制原始凭证(含验收单)签字。2、部门负责人审批。3、中心主任审批。4、财务复核、审批。5、制票、冲帐、付款。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
5、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帐目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具体如下:1、现
6、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帐项逐笔填写,未达原因、经办人、具体事由。3、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
7、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六、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七、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并注明:单位名称、职务、交接日期、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八、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九、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十、会计人员临时
8、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单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一、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会计档案的分类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9、3、财务报告类: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二、会计档案的立卷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资料,均由财务部门装订成册,并剔除金属物,装订线不得掩压文字和数字,装订要结实美观。会计凭证厚度不超过4mm为宜。每册凭证的封底粘贴封条并盖章,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三、计档案的归档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企业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在一季度内向档案机构移交。未
10、设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2、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按清册清点无误后,双方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各存一份。3、撤消、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竣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存放会计档案的场所应防火、防水、防光、防潮、防霉、防鼠、防虫、防盗等。对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五、会计档案的调阅利用会计档案者,应
11、按规定按理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七、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单位份责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审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4
12、、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会计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由货币资金,持有货币资金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13、的基本条件。根据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及其用途不同,货币资金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1、各单位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含外地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2、现金的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零星支出。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3、现金的限额,保证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按3-5天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或按银行核定的数
14、额)4、不准坐支现金: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用于支付单位自身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批准。支取现金,应在现金支票上写明用途,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5、货币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6、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和出借银行帐号;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7、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8、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出纳人员要按日核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帐
15、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二、货币资金的控制 1、职责分工:(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2)不准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3)出纳人员不得签发转帐支票。不得开具现金收款收据。2、支付现金规定(1)出纳员应以记帐凭证记录的现金付款金额支付现金,不得以原始凭证支付现金。(2)出纳员应以记帐凭证记录的现金收入金额及收款收据收取现金,不得私自收入现金。3、现金结算按日由会计人员打印当日现金日记帐,交由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后由出纳、会计稽核共同盖章后,交由出纳员保管现金日记帐,年终时按档案归档要求装订成册,移交归档。4、银行存款、其
16、他货币资金控制(1)按月由会计人员打印当月的存款日记帐,交由出纳员核对银行存款。(2)由会计人员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签字盖章。(3)年终由出纳员将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及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对帐单,按会计归档要求,装订成册,移交归档。三、货币资金支付程序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复核。财务负责人对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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