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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第 8 页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试行)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进企业“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岗位变动时,能明确区分责任人移交工作前后的责任,便于财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混乱、责任不清等现象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 3. 交接工作规定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4. 财务工作移交事项分类4.1 出纳移交事项 4.1.1 移交对内事项
2、:库存现金、现金日记账及银行日记账、各种原始凭证、开户及销户资料、预留印鉴卡、现金及转账支票、银行对账单及流水、网银U盾(用户名及密码)、保险柜及档案柜钥匙、变码器、各种银行存单、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类财务档案登记表(用印、外出使用文件、文件使用等)、验资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工商档案资料、银行合作协议及其他财务档案资料。 4.1.2 移交对外事项:对外相关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2 会计移交事项 4.2.1 移交对内事项: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财务软件登陆的用户名及密码、发票税控盘、发票领购簿、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缴税所用UK钥匙、档案柜钥匙、报送各相关机构网络系统的用户
3、名及密码、公章、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送各机构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档案资料等。 4.2.2 移交对外事项:对外相关机构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3 财务审计部经理移交事项: 4.3.1 移交对内事项:重大财务事项、财务人员基本情况、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4.3.2 移交对外事项:对外相关机构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 财务工作移交流程5.1 财务工作移交流程图 岗位职责岗 位职 责 移交人1.准备移交前的准备工作;2.填写移交清册。 接收人核对移交清册的准确性、完整性。 监交人1.复核移交事项的必要性、准确性、完备性;2.对移交人未尽工作事宜、遗漏事项等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5
4、.3 流程关键控制点 5.3.1 移交人准备移交前事项: 5.3.1.1 移交人为出纳时,应将所需移交的全部资料准备齐全,现金及银行日记账要结出余额。 5.3.1.2 移交人为会计时,在移交前应将所受理的经济业务,包括尚未填制的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或签字。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往来账目,并尽可能处理结清,未处理完毕的事项应列出明细。5.3.1.3 移交人为财务审计部经理时,应将所负责的财务审计工作、重大财务事项和财务人员情况等向接收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5.3.1.
5、4 移交人应负责协调关联外部机构的相关工作事项,并辅助接收人及时与相关外部机构对接。 5.3.1.5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应由财务审计部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5.3.1.6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审计部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5.3.2 移交人应详细填写移交清册表(附件),包括交接日期、移交事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5.3.3 接收人核对事项:
6、 接收人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内容逐项移交,接收人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 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确保账实核对、账账相符。 (5) 附注核算日常工作的核算资料及备查资料。 5.3.4
7、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5.3.5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财务软件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财务数据的运行和存档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3.6 监交人复核事项5.3.6.1 会计及出纳员办理交接时,监交人为财务审计部门经理。5.3.6.2 财务审计部经理办理交接时,监交人为副总经理或总经理。.7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表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审计部归档一份。 6. 监督与检查 公司审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财务工作人员交接(试行)管理制度/流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7. 罚则7.1 如果移交人违反本制度,视情节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试行)处理。公司保留对移交人未发现的重大责任事项追索的权利。7.2 如果监交人违反本制度,视情节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试行)处理。对后续事项发现重大遗留问题时,监交人负责对该事项的追索。 8. 附则8.1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9. 附件9.1移交清册表附件9.1 *公司移 交 清 册 表*/*页序号移 交 事 项备注1 2 3456789 问题/意见: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日期日期日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