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题一工伤案件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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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案件思路一, 相关概念解析 (因为要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所以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相当重要), 这说明排除了雇用关系、承包关系、定做加工关系、承揽关系、诸如保姆、钟点工,不具招工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招用的临时工,农村承包经营遍及雇用的长短工、农村及社会族群之间的帮工。 但是对于离退休人员因工受伤是否属工伤,在重庆万州已有判例认定为工伤 相关链接: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办法,2004年1月1日国务院条例 一、 非法用工:现阶段能进入仲裁程序,或叫能立案受理的只有两种情形: 一是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2、照或被 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 二是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之间变赔偿数额之间发生的争议。,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应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或是对外使用权的称号,只是另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而已,说明并不包括包工头雇用工人的情形。 非法用工与事实劳动关系 非法用工是不一定构成工伤,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种特殊的雇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判断一是双方对工作内容是否约定,即是否达成了合意,当然有中介人员证明更好 二是员工的工作内空是不是属于单位
3、经营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的意图,并非一次性工作, 三是是否接受了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以及控制关系,比如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比如遵守规章制度(考勤与考核等到)这是关键。劳动关系中,有从属关系,劳动者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另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另也可以借鉴英国的雇员与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标准,即控制标准,并且综合组织标准,(所做工作是不是组成部分,比如护士对于医院与旅客对于出租车是不同的),还可以去考虑一下工具因素,即生产工具的归属。 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 所谓内部承包,企业将部份工作承包给企业自己的职工,实际上
4、是企业的一种管理待业,职工的行为变是代表企业行使的职务行为,该职工自行招用的人员与企业之间应是劳动关系。 而外部承包,如果承包方是工商登记具备经营资格的独立主体,则承包方招用的人员与该承包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与发包方无劳动关系, 如果承包方是自然人,自然人与发包企业是承包关系,与招用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承包方与其招用人员和发包企业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对于无资质和经营资格的农村包工队承包建筑工程,对外施工以建安公司的名义,建安公司又默许,而且建安公司对工程量负责,应认定包工队的农民工与建安公司是一种用工关系。 三、 承揽关系 看提供是一种劳务还是一种劳动成果, 一是可以从工作的具体时间是由承揽
5、人定的, 二 不是由对方来负责监督和管理,也就是有没有人在场, 三 是所需的主要材料是承揽人负责采购和使用,以及技术是由承揽人负责,要保证质量,比如质量不符还要维护。 四、 劳务关系 广义的劳务合同除了雇用,还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旅游、演出、银行转、劳动等。 分为两类,一类是标的是劳务,二类标的是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包括承揽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用合同。 五、 雇用关系 雇用关系)特点有三 一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二是雇工受雇主控制,即存在隶属关系,这种控制表现为在对于雇员在职务活动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是指导,就是说雇员在工作时是听命于
6、雇主的,必须服从于监督和指导,三是雇员为雇主所选任,以亲自选任为原则,以授权选任为例外,如无授权虽从事工作也不构成雇用关系 2 个人执业思考:工伤案件赔偿思路 附1.与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是从雇用关系发展而来的,它只是受劳动法调整的雇用关系 一是劳动关系涉及到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的双重属性,而雇用关系则只是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二是劳动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必须要有用工权,即五类主体,如无则按雇用关系, 三是劳动关系隶属性较为规范,体现为劳动合同,而雇用关系隶属性不具体,劳动者几无权利可言, 法律的困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几个典型劳动争
7、议 ,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应适用劳动法,而作为雇用关系以民事法律来处理赔偿,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总结,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主责任,。 但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却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实际上就是将那些具有劳动因素但实为雇用关系的也纳入了劳动法的范畴。 案例有刘明,罗友敏、龙健康,姜建国,张连起张国莉等。 附2.与承揽关系, 一是雇用中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从属性劳动,雇主可以对于工作可以干预,雇工没有自主选择权,承揽则是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工作有完生的自主权。 二是雇用偏重于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而承揽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三是雇用中的合
8、同义务不能转移,而承揽是可以的, 简要一点即是农村中的点工与包工的区别。 附3与家政服务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 一是一个在生产经营活动国中,而一个存在于生活消费服务中, 二是,一个有隶属关系,有人身依附关系,一个则是地位平等, 三是家政服务不适用雇主赔偿责任,只是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如无过错也只是以其对方是受益人来让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附4与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是指聘用的临时工,试用工,是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发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就是欠缺了订立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在执行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条和第89条有规定。,仍属劳
9、动法的调整范围 附5现行雇主责任, 过去对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法院在自己的会议纪要中按如此原则来办,雇工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雇工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雇工有故意的,雇主不承担责任。建议按无过错原则来办理。 现在执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
10、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
11、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附6未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 未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此类劳动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是非法用工,只能由行政部门处理,一种认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种认为宜作为雇用法律关系。 3 个人执业思考:工伤案件赔偿思路 附7法理探讨 举例说明: 事实如下,粮管所与村小组之间签订了搬运合同,村小组通知村民搬运。 一论文认为粮管所与村小组是劳务关系,村小组与受伤者是雇用关系 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或是雇用合同关系,而雇用人与劳务接受人之间是劳务合同 一论文认为粮管所与受伤者是劳务关系, 二、 操作实务 一.工伤范围: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包括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雇工以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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