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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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 10 页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研究专 业:法律作 者:律师之道(笔名)联系电话: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研究 律师之道【摘要】近年来,交通事故不断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何准确地处理好交通事故案件,成为很多法律学者讨论的主要话题。一方面,受害一方承受着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另一方面,责任一方也因此面临支付巨额赔偿的风险。所以,怎样才能正确分清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是我们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因铁路、水上及航空上发生的事故或是由一般法调整或是由其特别法调整。因此本文将从道路交通事故的概述、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认定和赔偿责任分配四个方面进行研
2、究。力图能够有力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提高通行效率,解决社会矛盾,是我们的国家更加和谐的运行。【关键词】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赔偿责任【目录】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述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三、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四、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分配 我们无法否认,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损失问题无疑是事故双方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大多数双方当事人并不是握手言和、平心静气地对赔偿事宜作出协议,而是极力夸大对方对事故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因此争得面红耳赤、对簿公堂。使问题依旧
3、躺在那里,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尽管相关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已臻完善。但是,事物发展的特性不会改变,法律却是相对稳定的。现有的法律与各式各样的交通事故之间的矛盾也不断显现。为此,不少的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也是费劲脑汁,想要解决固有法律与新事故发展之间的矛盾。虽然已使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然而各家学说相互之间的争议也存在,并不统一。为了更好更快更有效率的明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预防事故,减少纠纷。本文将会对前人所做的研究重点进行具体的论述。以期高效率地解决问题,确定责任,使受害方得到其应有的损失,责任方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法律尊严和正义,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述及特征(一) 道
4、路交通事故的概述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约为125万。每年平均3000多人,全世界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大约5000亿美元。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占我国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约三分之一,有的法院甚至一半以上。那到底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呢?其实在学理上,道路交通事故有很多说法,因为各学者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不一样,其在这方面的看法自然是见仁见智、各有不同。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这个根就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已经做了具体、详细的解释。所谓交通事故就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
5、外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中国是个成文法的国家,法律学者的意见不可能成为判案的依据。却可以成为法律制定者修改法律的意见。其实任何学理上的解释都离不开上述法律的规定。就像中文的说文解字一样,道路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也应该把其内涵肢解开来进行理解。这样各个学说争议就有存在的根源了。(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在特定空间位置;一般是在道路领域内,法律规定的其他场所。这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做出了具体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的场所。法律规定的道路是否过于狭窄?其实并不狭窄
6、,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此做了一个既具体又概括的的规定。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这四项具体的列举外,法律还囊括了其他地方,即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场所。包括道路之外的场所。至于这些场所具体包括那些,这是法律需要随着新情形的出现而要进行规定的问题。例如,农民在田地里利用农用机械进行耕作,不慎将人撞伤,而就损失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普遍认为,这是一般侵权。虽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所致,但因其发生空间不同,也就只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来调整。第二,道路交通事故是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我们都知道车辆自身不会移动。因此一般是指车辆的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机动车规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除了此法规定的概念外,在不违背此上位法的规定外。可以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中关于机动车的规定。其中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第四款的规定就是非机动车即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三,道路交通事故是由过错和意外所引起的;过错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见。它表明了行
8、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某种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人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某种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结果发生。意外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第四,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大多是人身但常有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大部分都是因为对人身造成伤害,而绝大多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围绕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损失。因为毕竟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对于人的价值和感情远超过财产的损失。也正是基于此。当人受伤害时,人们总是想要讨一个说法,而另一方的蛮横无理也造就了交通事故无法
9、解决的问题。伴随着人身伤害,都会产生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所要问题,这样财产上的纠纷就应运而生了。不仅如此,大部分交通事故也会直接造成财产损失。而本文认为人身伤害是主要问题,而财产问题确实重要问题。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用于确定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虽属侵权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但其归责原则还是要受到普通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的限制。根据上述归责原则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归责原则的判断只针对于加害人”。而归责原则不同于规则事由,“归责是侵权行为法的中心论题”。“归责事由指的是确定
10、责任的理由和依据,而归责原则是对某种归责事由的一般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从以上的法律可以看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有过错的的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的不承担责任。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应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11、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原则上是同一种归责原则,但是由于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决定了它是归责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转化的中转站和途径”。过错推定原则就是当损害发生后,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就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这是过错原则的一个重要形式。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归责原则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首先是在19世纪80年代左右,属于过错原则,在当时,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不能证明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就无法追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2、。大多数非机动车、行人因为不能证明机动车一方有过错。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其次就是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样大大减小了非机动车、行人的举证责任,给非机动车、行人得到及时补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是赔偿符合更加有力、便捷。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属于过错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也是过错原则。所以本文在论述时,就只就过错规则原则中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第一, 道路交通事故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上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这里要对行为的非法性进行判断。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对于非法性的讨论,很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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