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务安全管理规则(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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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电务安全管理规则-第 23 页铁路电务安全管理规则(会签稿)20140710目 录目 录1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安全基础管理3第一节 基本要求3第二节 安全管理职责4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5第三章 作业安全6第一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6第二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7第三节 高速铁路作业8第四节 普速铁路作业8第五节 车载设备作业9第四章 施工安全9第一节 基本要求9第二节 施工组织10第三节 监督配合11第五章 网络与数据安全12第一节 基本要求12第二节 网络安全12第三节 数据安全13第六章 人身安全13第一节 基本要求13第二节 防护作业13第三节 上道作业14第四节 登高作业
2、15第五节 其他作业16第七章故障管理16第一节 电务调度指挥中心16第二节 应急预案及处置17第三节 设备故障及安全信息管理18第四节 事故及故障考核21附件1 电务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附件2 电务行车一般D类事故统计分析表附件3 行车事故一栏表附件4 信号故障统计表附件5 通信故障统计表附件6 信号故障原因分析表附件7 电务设备、器材质量故障统计表附件8 信号设备雷害统计表前 言为规范电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务设备运用、检修和施工过程中的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电务生产组织的新特点、电务新技术及新设备运用维护需求,总公司运输局在梳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以往电务专业规章中有关安全
3、的内容进行整合,组织编制了铁路电务安全管理规则。本规则共分七章和八个附件,阐述了铁路电务安全基础管理、作业安全、施工安全、网络与数据管理安全、人身安全、事故及故障管理等电务安全相关要求。本规则为首次编制颁布,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刘朝英、覃燕、马芳。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曹玉、姜锡义、刘国红、郭林、胡正明、周利平、彭煜、夏世峰、闵智慧、黄成浩、马沧海、闫永利、王胜
4、军、王传超。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刘朝英、覃燕、马芳、李文涛、万良元、杨志刚、李萍、袁湘鄂、莫志松、田志春、郑升、李凯、姜永富、赵波、郭桂芳、钟邦旺、李永智、陈伟革、岳春华、张贵勇、蔡红标、陈文汗、李军、盖世伟、董文波、周文江、于海波、唐宏伟、孙志强、张学斌、刘延松、刘川河、蒋立生、崔忠文、亢家豪、夏天水、康智、张金旺。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负责解释。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保证铁路行车、人身安全及设备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5、。第2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电务部门和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3条 铁路局(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所属电务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加强和规范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单位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第4条 本规则是总公司电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委托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维护的合资铁路、非国家铁路。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第二章
6、安全基础管理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5条 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健全和明晰各层级、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实行领导负责、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不断夯实电务安全工作基础,实现电务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第6条 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动态研判和风险预警,强化过程控制,做好应急处置,防范安全风险。第7条 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为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段、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建设等活动,将各项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落到实处。第8条 各级领导必须将
7、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第9条 建立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作业过程自控、互控、他控机制,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现场作业控制。第10条 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第11条 发挥电务调度指挥中心的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监督生产任务完成和设备隐患处置,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第12条 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应定期登乘机车(动车组)进行
8、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第13条 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第14条 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15条 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通信)段应组织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第二节 安全管理职责第16条 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程,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
9、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4.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5.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6.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7.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
10、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第17条 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2.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4.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5.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
11、调度指挥中心的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制定整改措施。6.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抢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及故障处理。7.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8.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作业安全自控、互控、他控能力。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18条 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按照总公司、铁路局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第19条 电务处应建立以
12、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岗位责任制3. 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4. 施工管理实施细则5. 检查、考核评价办法6. 故障调查分析办法7.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8. 电务设备应急预案第20条 电务(通信)段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管理规则细化措施2.安全生产责任制3.规章制度管理细化措施4.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5.施工管理实施细化措施6.检查、考核评价办法7. 故障调查分析办法8.安全信息管理制度9.电务设备应急预案10.作业指导书第四节 检查与考核第21条 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办法,明确检查考核期限、内容、程序和标准,建立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过
13、程与目标相统一、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综合考核,促进设备标准化、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第22条 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1.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2.干部检查安全、质量的量化工作标准执行情况;3.干部添乘检查情况;4.天窗修管理及执行情况;5.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6.事故、设备故障和安全信息管理情况;7.安全例会制度落实情况;8.人身安全管理情况;9.基本规章制度及作业纪律执行情况;10.施工管理及监督检查情况;11.职工安全培训情况。第23条 电务部门各级领导日常检查安全工作量化规定:1.各铁路局电务处长深入段、车间、工区检查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
14、4工作日;2.段长深入车间、工区检查安全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3工作日;3.车间主任检查工区安全生产和设备质量的时间应不少于月度工作计划的2/3。第24条 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工作检查计划,保证干部每半年对所有车间、工区检查一遍。第25条 电务干部添乘检查规定: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添乘检查计划,电务处长每季度、段长每月添乘检查不少于一次。第26条 各级综合考核规定:1.总公司每半年对铁路局电务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评价并进行通报。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应纳入铁路局考核。3.电务(通信)段、车间每月将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
15、进行考核。第27条 电务设备故障考核应体现“科学分析,重在防范,宽严适度”的原则。第28条 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必须严格考核。第三章 作业安全第一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第29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七严禁”、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等基本安全制度。三不动: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三不离: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16、;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七严禁”: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1.不准任意中断电路或业务;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4.
17、不准任意配置、修改数据;5.不准任意切断告警;6.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和隐瞒谎报故障;7.不准泄露用户信息;8.不准泄露系统口令;9.不准在系统上进行与维护无关的操作;10.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第30条 电务系统基本规章“红线”:1.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2.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3.未按照铁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4.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5.未按照规定,违章上道作业。第二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第31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1. 上道作业和影响行车设备(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
18、的作业必须在车站(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2.电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相关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3.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电务(通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准进行处理。4. 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
19、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5.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意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制定。第三节 高速铁路作业第32条 高速铁路天窗上道作业1.上道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未得到准许作业的命令前,所有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2.天窗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3.上道作业的人员、工器具进出高速铁路必须进行清点。4.上道作业使用的工机具、仪器仪表、照明灯具、通信工具等实行编号管理,应有反光标识。5.作业完毕,必须确认设备防松、防脱设施安装良好。6.作业负责人在确认作业人员
20、、机具已全部安全撤出后,方可办理销记手续。第5条 设备故障或其它非正常情况需上道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申请本线封锁、邻线限速。第四节 普速铁路作业第33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天窗,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天窗内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第34条 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第35条 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局部封锁时,应将封锁区域前端分路道岔置于隔开状态并单锁。第36条 普速铁路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1.信号部
21、门:光电缆径路检查、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的作业。2.通信部门:在路肩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通信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业务办理和保护试验等作业。第37条 普速铁路天窗点外作业须纳入作业计划管理,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车间或电务(通信)段一级批准,具体审批程序由铁路局规定。第五节 车载设备作业第38条 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第39条 内燃机车、轨道车在柴油机启动状态,电力机车在升弓状态,相关单位配合人员
22、未在现场,严禁上车作业,严禁操纵制动机、换向手柄、主控制手柄等非电务车载设备。第40条 电务车载设备登顶作业须在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轨道车日常停放地点等库内特定地点进行。在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且已设好地线前,禁止攀登机车、动车组、轨道车顶部进行设备维修作业。第41条 电务车载设备车底检修、检测须在机车、动车组、轨道车进入库内地沟停稳后,确认在制动状态下,并设置防护人员后方可进行。第42条 严禁在库外进行登顶和车底作业。第四章 施工安全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43条 电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强化对影响行车、设备、人身安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
23、安全生产。严禁施工在天窗点外进行涉及既有设备安全的施工和试验工作。第44条 电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护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影响行车安全、设备安全的各类问题。第45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的电务施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包括:组织领导、质量控制、安全卡控、配合与监督、验收交接及检查考核等内容。第46条 施工安全基本规定1没有施工计划、没有安全措施、没有调度命令(或在调度所/车站登记并经调度员/值班员签字同意)不准施工。2不准随意取消或变更施工(天窗)计划。3严禁降低施工等级、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调整施工作业内容。施工负责人未到现场不准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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