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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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章程-第 10 页瑞丽德龙集团瑞丽市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
2、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质量第一、信誉至上,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收益。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瑞丽德龙集团瑞丽市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人民路67号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人民路67号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主营同
3、上。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和要领许可证的,全部办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300 万元。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00 万元。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股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金 2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杨德龙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分配红利;(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三)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四)依法及公司的章程
4、规定转让其出资;(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议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议决议;(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三)其他有关事项。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九条
5、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单位: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东签章杨德龙2300100独资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股东名册。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一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定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七月一日举行。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临时股东会:(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二)执行董事认为必
7、要时;(三)监事认为必要时。第三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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