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合同(简单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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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合同(简单版) 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合同(简单版)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反担保的依据 1.1乙方与于_年_月_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经乙方的委托,甲方为乙方就该笔贷款向提供了担保。 1.2为此,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如下反担保: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用于经营的部分库存(包括双方协商指定的经营门店部份库存等)为甲方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 第二条抵押物的保管 2.1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
2、押财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财产,不得将本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范围内的抵押财产作为其他担保合同中的担保物。乙方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或无偿处分抵押财产。 2.2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证明并且提供其他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第三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均在本反担保范围之内。 包括: (1)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抵押物的登记 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负责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乙方向甲方设定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甲方为乙方担保的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方未予归还;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乙方将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经营库存量不足人民币万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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