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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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甲方:_(系卖房人) 乙方:_(系买房人) 丙方:_(系保证机构)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保障各方权益不受损害,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位于_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_,房价款为人民币_(大写金额_)。 甲乙双方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共同委托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委托,提供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条本协议所示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资金存入丙方设立的 “专用账户”之日起至乙方
2、取得房产证、甲方收到交易结算资金之日止。 第三条丙方在_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账号为: _。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种划转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不收取定金或乙方将定金存入丙方所设“专用账户”内的,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将全部房价款(含定金)一次性或分期存入丙方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内; 2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先行将购房定金(不超过房价款的_)直接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为:_元(大写金额_),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剩余房价款_元(大写金额_)通过“专用账户”进行划转,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将剩余房价款一次性或分期存入丙方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内。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在
3、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乙方取得新产权证、甲方取得办结单时,乙方授权丙方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并通知银行将“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划付给甲方,甲方可持办结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银行支取交易结算资金。 第五条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专用账户”内交易结算资金在托管期限内的利息收入并划付给乙方。 第六条各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正常的资金划转活动; (2)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甲方应向丙方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存量房交易相关证明文件; (3)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到丙方领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时,甲
4、方应主动向丙方出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办结单及其他证明材料; (4)资金托管期限内,甲方更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时应于_日内通知丙方;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正常的资金划转活动; (2)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乙方应向丙方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存量房交易相关证明文件;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将房价款存入丙方设立的“专用账户”内; (4)资金托管期限内,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时应在_日内通知丙方; 3丙方的责任 (1)丙方应负责对“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 (2)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丙方应
5、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3)丙方确认乙方已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金额的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后,应向乙方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4)丙方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甲方开具托管资金支取凭证,并及时通知银行将“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划付给甲方; (5)资金托管期限内,丙方应接受甲方或乙方的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6)资金托管期限内,丙方更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房源信息并危及到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乙、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将乙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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