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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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样式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
2、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
4、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5、。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
6、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
7、、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团队签证费; 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护照费; 5、境内地面服务费; 6、出境机场税; 7、国内段交通费; 8、境外小费; 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8、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9、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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