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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书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书 出让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方:北京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依据本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
2、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地下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三条 出让方式:挂牌。 第三章 出让土地状况 第四条 出让土地位置:北京市_区 。 第五条 出让土地面积为_平方米。其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出让土地规划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_用途_平方米、_用途_平方米、_用途_平方米:规划地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地下四库面积_平方米,其他经营性面积_平方米),用途为_,非经营性面积_平方米。该地块还应符合2
3、006规;规意选字_号规划意见书的其他要求。 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项目竣工后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按实际测绘面积调整合同地价款。 第六条 地块规划用途:商业_。 第七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在符合2006规意选字_号<期规划意见书的条件下,按第二款执行:<> (一)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建设配套公建,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巨调整地价款。 (二)受让方可在出让土地内对地下空间进行设计、建设,但应在取得建用 ,地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
4、(三)受让方可建设一用途的建筑,但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标准调整地价款 (四)在本合同附图范围內,受让方需按规划要求,建设建筑面积_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用途:_),其对应土地为划拔土地,受让方需于_日建成后按规划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合同项下受让方取得的土地面积相应减少。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九条 出让本合同约定条件下土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彳地使用权出让全、金、土地开发补偿款)为土地成交价款,即人民币_元整(¥_元),土地成誠交单价为一元每建筑平方米。其中
5、政府土地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_元整(¥_元),政府土地收益单价为_每建筑平方米。土地开发补偿款为人民币_元整(¥_元)。 第十条 受让方须按以下期限向出让方交纳政府土地收益: (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付政府土地收益的的20%,即人民币_元整(¥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在竞买时交纳的竞买保金计_元人民币,可抵扣定金及其余政府土地收益。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受让方须向出让方支付其余政府土地收益,即人民币_元整(¥_元)。 其中自签订本合同第61日内起至180日止,受让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政府土地收益外,还须按月息0. 2%的比例,支付未付
6、的政府土地收益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补偿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_区分中心,具体支付方式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的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生变化,需要补交地价款的,补交价款全部为政府土地收益,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土地收益按如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 地上经营性建设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土地成交单价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上经营性建筑面积减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变。 (二)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地下车库面
7、积按政府土地收益单价的三分之一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增加的其他经营性面积按土地成交单价的三分之一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减少的,政府土地收益不变。 (三)规划为多种用途的,出让时均全部按_用途收取政府土地收益。规划方案确定后,对调整为_用途的建筑面积,受让方应按_元每建筑平方米补交政府土地收益。 第十三条 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并填制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受让方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将合同约定的款项缴入北京市财政局专户。缴款后受让方持北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换取款正式收据。 第十四条 受让方除按本合同的
8、规定交纳地价款外,还须依法交纳其他有关税费。 第五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 受让方应在_年_月_日之前动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30日向出让方提出延期开工建设申请,经出让方同意延期的,其延期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受让方应当及向出让方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双方重新确定土地开发建设期限。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在_年_月_日以前竣工,如确因工程特殊、复杂或规模较大,受让方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不能竣工的,应至少提前30日向出让让方
9、提出延期竣工申请。经出让方同意延期竣工的,其延期工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F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出让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垂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內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应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二十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出让方有权依法对受让方宗范围内的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让方不得
10、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出租、抵押、续期、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在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契税等费用后,应按规定申诗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本合同约定政府土地收益支付期限內,受让方可接本市有关规定,除缴纳合同定金外,在交清单体建筑的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按土地开发建设偿协补偿协议履行义务的,可申请办理该单体建筑用地的土地登记,领取该单体建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
11、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转让、抵押、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转讨让后转让的受让方享有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交易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工地,属
12、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代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抵押房产导致土地使用权连带抵押的,应在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理登记手续;出租、抵押后,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启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代表国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方适当补偿。在出让方支付补偿费用后,受让方应当按期腾退土
13、地。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方提出续期申请。出让方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与出让方重新签订赴地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而受让方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 (二)让方依法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双方协解除出让合同。 (四)因违法解除出让合同。 (五)照司法裁定解除出让合同。 (六)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土地使用权终止手续按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14、 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土地收益的,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终止之日起计算,每延期1日按滞纳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出让方缴付滞纳金。如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定金。若因受让方上述违约行为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出让方有玲予求受让方赔偿。 第三十一条 出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双倍返还金,退还已付的其他政府土地收益。若因出让方上述违约行为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定金。若受让方上述违约行为给出让方造成损损失的,出让方有权
15、要求受让方赔偿。应提供相应证据。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四条 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棘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沲,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之事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终止之日起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说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双方均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觉遵守国
16、家有关法律。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2006规意选字_号规划意见书为本合同附件之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条 本合同附件和附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激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持壹份.合同正本和副本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 受
17、让方:北京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20_年_月_日 合同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 2006规意选字_号 签发时间:_年_月_日 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_区分中心: 你单位_年_月_日申报的,拟在_规划建设的_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有关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同意你单位按下列规划选址意见及附图骆干示用地范围,开展该项目建设计划、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用地规划要求: 规划选址建设用地位置、范围:_区(详见附图) 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性质:商业金融 口可兼容使用性质:配套设施 总用地规模:_平方米 总建设用地规模:_平方米以
18、2005拨字_号钉桩成果为准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规模:_平方米 其中:代征道路用地规模:_平方米以2005拔字_ _号钉桩成果为准应按要求完成代征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并实施代管职责;待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腾退,按规划性质交城市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和管理。 容积率:3.5 建筑密度:40% 建设规划要求: 建筑使用性质:商业金融 建筑可兼容使用性质:配套设施 建筑控制规模(地上建建筑规模):_平方米 建筑控制高度:40米 建筑退让距离:应满足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要求 口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要求。 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相关要求: 本工程下阶段到市规划委机关服务大厅申报修建性详
19、细规划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口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经相应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属于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须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地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谁的文件; 属于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项目,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属于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服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要求,在设计说明中对无障碍设施作专门说览明。告知事项: 1据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代代可研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中央、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
20、准的计划批复)文件和城市规迎划要求,为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和规划用地使用条件,提出本规划:意见附件(选址)意见,作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必备文件之一。 2.征(占)集体用地(如需转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时,本持丰本规划意见附件(选址)及附图和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手续,待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时,可持本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及附图和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手续,待其同意后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意见附件(选址)有效期2年。2年内取得市国土资
21、源行政主管管部门用地批准书的,规划意见附件(选址)的有效期顺延,并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书有效期(含延续)一致。 5.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本规划意见附件(选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规划设计。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须向招投标主管部门力办理登记,并按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登记表明确事项求进行设计工作。在申护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提交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复印件。 6.需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建设项目进行命名的,在申报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地名命名的有关规定办理旦并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如需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进行命名的,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地名命名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在在申报建设工程划许可证时,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7.按照规划意见附件(选址)要求,申报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在领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时,应同时提交按园林专业审查标准所需送审材料。 8.本规划意见附件(选址)及附图,对外核发一式四份,文图一体方有效文件。 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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