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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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第 17 页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14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及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
2、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13年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2007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
3、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14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后有所改变。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
4、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中的第三十七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但同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没有相关规定。基于前述,我们认为申请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存在障碍,但申请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仍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股权激励同时涉及公司的股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内容包含财务、法律、税收等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设计,建议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要科学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关注实施细节,以避免纠纷产生并防范空做激励。本文从适用法律法规、股权激励
5、方案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法律文书等方面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制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参考。一、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或参考的法律法规如前文所述,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实务操作应适用或可参考的法律法规如下:(一) 应适用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有关规定1.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2016年3月1日);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
6、9月16日);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4. 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5.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508号2002年11月18日);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三) 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法律规定1. 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
7、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2009年5月8日);2.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3.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7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4号,2010年9月6日);6.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7.关于中关村
8、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 2011年1月10日)。(四)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2015年4月20日);2.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5年6月26日);3.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5年6月26日);4.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2015年6月26日);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
9、整(2015修订)(2015年9月16日);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2015修订)(2015年9月16日);7.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2009年1月3日);8.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008年10月21日);9.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2006年9月30日);1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2006年3月1日);11.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2007年1月1日);12.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1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1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2006年1月1日);15. 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2、3号)。(五) 税收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年1月28日);2.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11、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6年1月1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2015年12月9日);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2015年6月9日);6.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2014年
12、10月1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2013年2月25日);8.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2012年7月1日);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2010年9月21日);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2009年8月24日);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
13、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2009年5月4日);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009年1月7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2006年9月30日);14.财政部关于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2006年3月15日);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2005年3月28日)。(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要求1.关于适
14、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17日);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015年11月24日);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年7月2日);4.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文件模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年5月29日);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2013年12月30日);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2013年12月30日);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15、(股转系统公告201349号2013年12月30日);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0号2013年12月30日);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票发行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1号2013年12月30日);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2号2013年12月30日);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53号
16、2013年12月30日);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 (七) 金融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2010年9月15日);2.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2009年1月13日)。(八) 其他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主要内容(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不同公司基于其行业领域地位和所处的发展阶段,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不同的,无论不同点有多少
17、,各个公司始终保持着实施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那就是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了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也可以做为具体的管理机构。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根据“4号文”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及时就拟订股权激励方
18、案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股权激励方案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批。(三)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确认依据1. 激励对象的范围参考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19、,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条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
20、东须回避表决。” 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1”条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根据“4号文”第七条规定,重要技术人员的依据具体包括:“(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第十三条条第二款规定,“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
21、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综合前述,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一般应除外,国有科技型企业工作人员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5年内不能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2. 确认依据一般企业会根据公司业绩条件、个人绩效考核与业绩目标以及工作年限等因素作为激励对象确认依据。而参考“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业绩考核指标确认依据如下:“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
22、标等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四) 股权激励的模式股权激励的模式一般分为两大类别,即权益结算类和现金结算类。权益结算类中的常用模式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这种激励方式的有点是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缺点是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动,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现金结算类中的常用模式包括股权增值权、虚拟股权计划、业绩单元、利润分享计划等,其优点是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原有股东
23、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而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的股份,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所影响。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和股权增值权激励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模式,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借鉴并改造为适合其自身的股权激励方式。1. 限制性股权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在预先确定的条件成就后,才可真正享有被授予的股权并从中获益;如预先确定的条件到期不成就,公司有权将授予的股权收回。 2股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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