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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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兖矿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根据兖矿集团发200720号文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通知的要求,结合天池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池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一、各施工单位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编制不合格的不予审批。 二、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
2、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对于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配合安装调试的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掘进工作面应设专用线路或按机电部指定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采煤工作面应利用负荷设备少,稳定可靠的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因配电原因导致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机电部门、使用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四、分站、传感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通过后,
3、由设备所在地点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源箱及电缆等装置和线路,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对于维护装置、仪器不利的或故意损坏装置和仪器的以及擅自停用的,视具体情况罚款500-1000元;故意损坏设备,造成设备无法修复的对使用单位给予设备本身3倍以上罚款,并报公司处理。 五、安全监控系统和断电控制系统未安装工作面严禁开工,否则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罚款。 六、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和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测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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