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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特许经营合同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特许方:企业名称: _地址: _邮政编码: _电话: _传真: _E-mail地址: _受许方: 企业名称: _法人代表: _注册地址: _经营地址: _邮政编码: _电话: _传真: _E-mail地址: _第二条:合同总则2-1 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2-2 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2-3 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
2、许经营,统一品牌形象,提高 、PARKER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2-4 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合同有效期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从二00_年_月_日至二00 年 月 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合同期限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_元。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_元。以上费用须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许方不再经营本品牌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公司无须退还以上二
3、项费用。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5-1 特许方根据派-克家纺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能力,同意受许方在_省(市、自治区)_ 市(地区)_县(区)_地点(商畅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PARKER”品牌_系列产品。5-2 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5-3 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派-克”与“派-克莱、PAIKELAI”两个品牌同一类商品。5-4 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经销商、
4、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PARKER”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5-5 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鼓励受许方开拓市场,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派-克”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第六条:知识产权规定6-1“、PARKER”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国际分类第24类商品。6-2 所有带有“PAIKE”及派-克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
5、所有。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PAIKE”及PARKER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知识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6-3 受许方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 、PARKER”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提供,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受许方不得擅自制
6、作或改变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6-4 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6-5 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6-6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秘密,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秘密,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律责任。6-7 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 7-1 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
7、。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须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 、PARKER”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7-4 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须只经营特许方“派-克”品牌床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须只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床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床品。7-5 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8-1特许方根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情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8-2 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情
8、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传,并协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9-2 受许方使用特许方提供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 、PARKER”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9-3 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
9、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9-4 受许方应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9-5 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9-6受许方必须妥善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 10-1 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10-2 受许方在签订合同后,开始经营之前,必须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10-3 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11-1 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
10、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所有。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11-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_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11-3 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2,作为对特许方的损
11、害赔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11-4 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5、6-7、7-5、9-2、9-4、9-5、9-6、10-3,应视为违约,特许方有权在每次受许方违约时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4,作为其违约对特许方的补偿。11-5 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11-6 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
12、4、9-5、9-6、10-2、10-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_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11-7 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条款二次,特许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12-1 违约终止12-1-1 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2-1-1-1 要
13、求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传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12-1-1-2 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12-1-1-3 受许方不得继续经营特许方产品。12-1-2 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12-1-3 受许方应承担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12-1-4 受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品按如下处理:12-1-4-1 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12-1-4-2 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
14、按如下处理: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12-2 合同终止12-2-1 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12-2-2 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12-3 合同有效期满终止。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
15、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12-4 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承担。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规定 13-1 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
16、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13-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继续从本章合同中获益。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规定 如果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通知及备案规定16-1 本合同所规定的“ 、PARKER”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
17、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16-2 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a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 第十七条 附则1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17-2 合同签署地为江苏省通州市大庆路40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17-3 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17-4 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17-5 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给、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特许方: (公 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帐号: 受许方:(公 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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