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大学国际私法、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名词解释(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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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大学国际私法、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名词解释-第 11 页开放大学历来名词解释国际私法、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人际法律冲突:指一国之内适用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3.时际法律冲突: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4.国际私法:指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
2、法律部门。5.判例: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6.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7.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定实体法。8.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9.双边冲突规范:指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规定一个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在外国。10.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
3、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11.准据法表述公式: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12.连结点:又称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13.连结点的软化处理:指通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多个可供选择的连结点或规定具有弹性或灵活性的连结点等,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缺点。14.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15.识别冲突: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
4、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16.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17.转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乙国法应包括其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18.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
5、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19.先决问题:即附带问题,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个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先决问题”。20.时际法律冲突: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21.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22.外国法的查明:指一国法律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23.公共秩序保留: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
6、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24.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25.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26.最惠国待遇: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27.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指在某些情况下给惠国可以不把给第三国的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28.歧视
7、待遇:也称差别待遇,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者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29.非歧视待遇:也称无差别待遇,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30.互惠待遇: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31.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32.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
8、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亦即能独立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34.法人: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组织章程与机构,拥有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35.法律行为:指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3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37.单一破产制: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38.复合破产制: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
9、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39.信托: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40.知识产权: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1.发价: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所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且该建议是十分确定且表明发价人于得到“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旨。42.接受:指受发价人通过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该“发价”的意思表示。4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为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路运送到另一国港口交付给收货人的协议。44.提单: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
10、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45.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46.票据: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出票人自己或者委托其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约定的日期,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通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47.汇付:指付款人用汇总的方法,通过银行把应付款项汇交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付款方式。48.托收:指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
11、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49.信用证: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50.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指一国的承包商为了在另一国承建某项工程而与该项目的业主签订的、规定双方在国际承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5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一个或几个中国合营者为一方,以一个或几个外国合营者为另一方,为了合资经营的目的,依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5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外合作各方以合同方式组成的经济合作组织。53.产品责任:指有瑕疵的产品,或者没有
12、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的产品,致消费者或作用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54.不当得利:指凡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害而自己获得的利益。55.无因管理:也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未受委托,又没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费用,依法有权请求他人支付。56.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57.收养:指一种在收养人和他人子女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58.监护:指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
13、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59.抚养: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力生活的人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60.遗嘱:指立嘱人在生前对他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61.继承单一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62.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63.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指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
14、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状况。64.诉讼费用担保: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或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65.诉讼费用减免:指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减少或免除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制度。66.领事代理: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辖区内的驻在国法院依照职权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67.国际民事管辖权:指一国
15、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68.普通管辖:指以被告住所或惯常居所、居所所在国为管辖依据的,实行的是通常所称的“原告就被告原则”。69.专属管辖: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排他的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70.平等管辖: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71.排除管辖: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有关内国法院得拒绝行使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72.法定管辖: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16、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明确规定只能由某些或某个法院行使的管辖权。73.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管辖。74.应诉管辖:指原告向法院管辖以外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被告应诉而未对管辖表示异议所形成的管辖权。75.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76.国家豁免: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77.国家行为理论:指对一国制定的法令或在其领土内实施的官方行为,其他国家
17、的法院不得就其有效性进行审判。78.外交豁免: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的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79.期间: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80.财产保全:指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81.海事请求保全: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82.海事强制令: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18、。83.国际司法协助: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与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84.域外送达: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85.域外调查取证: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受诉法院国有关机关在一、名词解释:1、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2、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经
19、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3、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4、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工农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工农业性质的行为。5、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各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
20、意人孔雀得推翻。8、美国统一商法典,1940年起,经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的通力合作 ,历经12稿,终一在1952年公布了第一部统一商法典,成为美国商法统一运动中最令人瞩目而且最有影响的成果。9、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1、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肌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2、公司章程,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13、子公司的法律地位14、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设
21、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15、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16、国有独资公司17、发起人,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18、募股申请19、创立大会2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21、监事会,是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和公司章程而专门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22、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23、记名股票24、上市公司,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5、资产负债表,26、公积金,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
22、备的基金。27、公司合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28、公司分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29、国有独资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0、无限责任公司,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31、两合公司,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32、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
23、的法律行为。33、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34、隐名合伙,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的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35、有限合伙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3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37、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8、交易禁止,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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