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协议书.合集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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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股权协议书.合集七篇股东股权协议书 篇1 转让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受让人:(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在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协商全都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受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_公司_%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情愿受让甲方所持的_公司_%的全部股权。 2、乙方情愿以_万
2、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公司_%的全部股权。 3、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成立时,一次性将股权受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银行户头。 4、甲方转让股权应得价款所涉甲方税负由乙方担当,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准时依法办理。 其次条 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全部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力量与行为力量;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
3、由出让方担当。 第三条 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宅、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受让股权的全部权正式发生转移。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3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 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全部的债权债务。受让方共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
4、损。 第五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转让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东权利同时不再履行该部分股东义务。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公司持股部分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帮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书商定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担当违约金_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主见权利的费用损失。 第七条 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或
5、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_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事宜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公司、公证处各执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确认并签署 甲方: _年_月_日 乙方: _年_月_日 股东股权协议书 篇2 转让方: (甲方) 受让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股份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1万元股份转让给乙方。 2、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元以购买
6、甲方在 公司的 万元股份。 3、甲方从其股份转让之日起,不再享有公司万元股份的权利,亦不担当其义务,由乙方享有其股份的权利,并担当义务。 4、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签名: 受让方(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注:1、转让双方是自然人的签名,是单位的盖公章; 2、该协议书范本仅作参考,股东应依据实际状况签订协议。 股东股权协议书 篇3 本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 (1)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xxxxxx)(简称甲方); (2)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公司)(简称乙方); (3)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简称丙方)
7、; (4)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公司)(简称丁X)。 甲方、乙方、丙方与丁XX称一方,合称各方或四方。 鉴于: (1)XX公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四方为共同创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金缴纳方式为实缴; (2)在公司发生退出大事(定义如下)前,各方承诺会持续且全职服务于公司,与公司建立不少于四年的劳动/服务关系,双方签订并得到适当履行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连续履行的前提条件; (3)为了让各方共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各方拟根据本协议商定的比例和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将会随公司将来汲取新的投资者而被稀释
8、,也可因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导致的减资行为而做出相应调整。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关于公司 1.1公司名称: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2公司住宅:北京市朝阳区 1.3公司的注册资本:10万元 1.4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期限: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经济贸易询问;会议服务;企业管理询问;组织文化艺术沟通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现活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其次条股权安排与预留 2.1股权结构支配 2.2各方表决权和利益安排权 2.2.1股
9、权与分红权 各方确认,尽管各方依据本协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对公司按相同比例进行出资,但各方享有的在股东会的利益安排权,不仅以各自投入的资本作为唯一衡量基础,除各方另有商定外,上述比例会在其他第三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或引入投资人时同比例稀释。 2.2.2股权与分红权 各方确认,作为联合创始人,同意作为全都行动人,并签署全都行动人协议,详见附件一。 2.3预留股权 2.3.1预留律师合伙人激励股权 (1)鉴于本协议签订时,为了吸引合伙人加入,合理地依据合伙人贡献安排股权,各方同意预留5%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股权)。依据定期(每财年)对合伙人业绩考核的结果,通过公司股东会特殊决议,在预留激励股权中,
10、向被激励律师授予相应比例的股权; (2)已经被授予的预留激励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投票权由代持方享有,相应的红利安排权利由被授予相应比例预留律师激励股权的一方股东享有; (3)尚未被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详细安排由董事会打算。如发生退出大事,则各方根据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共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安排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大事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2.3.2预留员工激励股权 (1)为激励公司核心岗位人员或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各方同意制定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此,各方同意预留公司20%的股权(
11、以下简称预留员工股权激励)。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股权激励方案向相应员工授予激励股权。 (2)在退出大事前,除非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及授予协议另有商定,已经由激励对象行权或公司兑现的员工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但相应股权的分红权利由该员工全部。 (3)尚未行权的预留员工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详细安排由董事会打算。如发生退出大事,则各方根据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共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安排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大事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2.4股权备案登记 各方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直接记载相应股东姓名、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甲方
12、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登记在甲方名下,各方根据本协议的商定享有该等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第三条各方承诺和保证 3.1各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力量并具有充分必要的权利和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该方签署、交付或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或行政部门的打算和裁定,不会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3.2各方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准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投资款; 3.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 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大事发生之
13、前会持续服务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大事之前的服务获得公司相应股权。据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设立日起,即对各方享有的股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权利限制。 4.1各方股权的成熟 4.1.1成熟支配 各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已成熟股权为10%;乙方已成熟股权为7%;丙方成熟股权为5%;丁X已成熟股权为10%,其余各方股权根据以下进度在4年内分期成熟: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满1年,25%的股权成熟; (2)自协议签订日起满1年以后,根据每月平均成熟相应的股权(共36个月)。 4.1.2加速成熟 假如公司发生退出大事,则在退出大事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他规定的状况下,各方全部未成熟标的股权
14、均马上成熟,预留股东激励股权尚未授予的部分根据各方之间的持股比例马上授予。 若发生下述事项中的退出大事,则各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若发生下述事项以外的其他大事,则各方有权依据其届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安排权。 在本协议中,退出大事是指: (1)公司的公开发行上市; (2)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3)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 (4)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4.2在成熟期内,乙方、丙方和丁X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甲方作为股权回购方接受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 4.3在成熟期内,甲方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乙方、丙方和丁X作为股
15、权回购方受让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如发生甲方股权被回购的情形,则甲方代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丙方和丁X根据其之间的持股比例分别连续代为持有。 4.4股权转让限制 4.4.1限制转让 在退出大事发生之前,除非董事会另行打算,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4.4.2优先受让权 在满意本协议商定的成熟支配与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大事发生之前,假如各方向四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该方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权以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权,如其他方同时行使优先共
16、购买权的,则按比例购买拟转让股权。 4.5配偶股权处分限制 除另有商定,公司股权结构不因任何创始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受影响。各方同意: 4.5.1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结婚后不应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商定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但有权自行打算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 4.5.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婚的一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与配偶签署如附件二所示的协议,确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但该方有权打算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该等协议应将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 4.5.3在退出大事发生之前,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第4.5.1款的规定,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商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7、或未能依据本条第4.5.2款的规定与配偶达成协议的,假如该方与配偶离婚,且该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权被认定为归配偶全部的,则该方应自离婚之日起30日内购买配偶的股权。若该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股权购买的,则该方应赔偿因此给其它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4.6继承股权处分限制 4.6.1公司存续期间,若任何一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需要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则须经在公司其他各方中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其他各方未能全都同意的,则其他各方有义务购买该部分股权或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4.6.2前款所述购买/回购价格为以下两者价格中的较高者:(1)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2)该部分股
18、权对应的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市场公允价值的70%。 第五条回购股权 5.1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大事发生之前,任何一方消失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全部股权(包括已经成熟的股权及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不行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峻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泄露公司商业隐秘;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峻
19、损失;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捏造事实严峻损害公司声誉; (7)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5.2终止劳动/服务关系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大事发生之前,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主动离职,该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服务关系,或该方因自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则至公司确认劳动/服务关系终止之日: 5.2.1对于尚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以未成熟创始股东股权初始投额回购离职方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自公司确认劳动/服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离职方就该部分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5.2.2对于已经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
20、利但无义务回购已经成熟的该全部或部分创始股东股权(简称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尚未获得融资前,回购价格为(离职方已付全部购股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若已获得融资,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投资金额的3倍(计算公式:离职方已付的全部投资款(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离职方持有的全部创始股东股权)3倍);或(ii)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20%(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20%)。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创始人股东对已回购的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若因离职方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服
21、务关系终止的,则创始股东股权的回购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竞业禁止和保密 6.1各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起两(2)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加、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5%的除外)。 6.2有关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和细则(包括全部条款商定甚至本协议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 6.3发生下列情形时所披露的信息不适用以上所述的限制: (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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