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19年4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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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法律宣传,依法推进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持续提升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针对网络交易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网络交易经营者权利责任义务、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以
2、来,在依法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执法,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后,依照法律最新规定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更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又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018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组织全司力量,并抽调系统骨干人员成立起草小组,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制定工作。前期,起草组为增强办法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规章框架、主要制度规定等进行了总体研究,并结合地方调研反映的突出问题,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2019年,召开两次系统内网监业务条线代表研讨会,就重点条款进行
3、了研究分析。同时,先后征求了总局各业务司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中国市场监管学会、工商出版社等机构召开了系统内外专家学者、网络交易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办法的意见建议,在全面研究各方意见,充分吸收有益建议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2020年,结合疫情期间网络交易业态新动向,聚焦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领域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深入研究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功能角色、新业态新模式各方参与者责任义务等重点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部分条文,努力探索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和业态监管规律的监管规则。同时,针对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平台责任和义
4、务、各类法定公示义务等问题,在职责权限内尽力细化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努力提高制度设计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近期,再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征集了业界专家学者、系统内监管骨干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调整,形成本稿。二、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办法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遵循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基本理念,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制定的。主要坚持了如下原则:(一)科学严谨,着眼制度建设全局。严格遵循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总局规章制定有关规定,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范围内,对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予以尽可能明确,审慎框定概念,严谨表述用语。基于市场监管职能,力求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执法
5、全覆盖、一体化,同时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进行规定,不突破法定权限。(二)民主立规,广泛吸纳意见建议。起草小组进行了现行法律制度的总体研究,并赴北京、上海、杭州、厦门等地进行了全面调研,从框架确立到具体条文,均源于现实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在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征求了总局各司局和相关部委意见,先后组织召开多次专家研讨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取了消费者组织、社会各界意见,广泛吸纳社会共识,对合理性建议进行了充分的吸收。(三)在制度规范性和执法实践性之间力求统一。办法的制定着眼于落实电子商务法制度设计,旨在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监管规制体系,同时又必须对一线监管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予以充分考量
6、。办法高度关注当前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现实因素,基于一线执法特点进行制度规则的具体化,从而真正实现有用、好用。 (四)在权益保护与经济效率等关系上寻找平衡。网络交易参与各方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和相关用户等多方主体,均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合法权益,又承担法定义务,各自履责享权是提升整体效率的基础。权益的保护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交易监管整体制度建设中永远处于第一位,提升效率、保障发展同样是优化监管的目标追求。办法制定过程中力求在两者之间达致公允,实现最大平衡。三、办法的基本内容办法共5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网络交易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
7、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着眼于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允许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明确规定了由该经营者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地址证明。(三)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主要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细化了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其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自我声明、实际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四)网
8、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与提供。主要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五)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等内容。(六)具体经营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七)网络消费权益保护。主要规定了
9、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四、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名称问题拟定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而非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是本办法源自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并考虑到市场监管总局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机构设置进一步突出了行政监督职能,延续原名称基础上增加监督二字符合现实情况;二是除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也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本办法不是电子商务法唯一配套规章。三是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三定”方案均采用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统一规范表述,从规章名称宜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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