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山煤业公司水害防治中心管理制度(3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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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子山煤业公司水害防治中心管理制度-第 - 34 - 页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水害防治中心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矿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矿安全生产健康有序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地点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二、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三、有水灾威胁地点,要合理设计各类防水煤柱。四、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
2、治水全面检查工作。五、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六、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七、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八、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九、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十、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
3、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十一、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十二、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防治水预案及事故分析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因此我矿特制定防治水预案及事故分析制度。一、雨季前要由地面巡查小组对我矿周边的地表裂缝情况进行调查,挖排洪沟并清理原有的防洪设施,备好充足的防洪物资,防止地表水灌入坑下。二、由排查治理验收组在雨季对井下有水患威胁的地点加强水文观察,疏通排水沟,加强排水设备、管路的检查,要始终保持完好。三、调度室值班人员在指挥安全生产时,要认真坚持“有掘必
4、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必须保证不少于100米的探水距离。立足先安全后生产,对掘进工作面都要在作业规程中写明水文地质情况,并提出防范措施意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对于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清楚工作面的断层、陷落柱、老空等情况,并写出水文地质情况报有关部门后执行。四、探放水与采掘发生矛盾时,必须先探放水,消除水患后再生产,在探放水地区,必须明确定出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探放水过程中,严格掌握钻孔超前距离,进钻时发现煤质松软,片帮、钻孔中水位、水量突然增大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探,不准拔出钻杆,立即向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并采取有效的防透水措施,如发现情况危急时
5、,立即撤出受水灾威胁地区人员,然后采取措施处理。五、加强地面地质勘察工作,采用地面充填裂缝、塌陷、查堵搬缝的常规办法,对采空区的裂缝、广度进行调查,并在雨季前充填处理完毕,预防大气降水危害矿井。六、在矿井的边界开采时,必须留设距矿界边至少20米的保护煤柱,确保矿与矿之间40米隔水保护煤柱。七、相邻采区之间至少保证留设20米的保安煤柱。八、机电科保证井下水仓水泵经常保持完好,水泵工24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进行处理,保证运行、备用水泵能够同时正常运行,两趟管路完好无损。对水仓淤泥的清理工作要定期进行,保证水仓正常容积。九、在发生水害后要立即对水害发生的地点及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抢
6、险救灾方案。十、成立由矿长领导、各分管副矿长等组成的事故分析领导组,对水害进行分析。十一、由排查治理验收组迅速找到水源,撤出受水害威胁地区的工作人员。十二、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水源由排查治理科制定安全措施及排水方案。十三、由信息研判组及时实施,防止水患事故扩大。十四、水患治理后,要立即写出书面总结,指导矿井的安全生产。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我矿井下防治水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一、必须做好水害预测预报和分析评价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
7、治后采”、“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及“探掘分离、不探不进”的防治水原则;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时现场钻探人员、安全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签字确认制度。 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程序:预测预报科在工程施工前编制该工程的探放水设计探水队按设计完成探水任务并在移交确认单上签字安检科现场监督探水工作的实施过程并在移交确认书上签字探水队长确认并签字地测(防治水)科长确认并签字安检科长确认并签字水害防治中心主任(地测副总)确认签字总工程师确认并签字下发允许钻探通知单至掘进队。 三、施工队在未接到允许钻探通知单时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四、安检员现
8、场认真填写探放水确认表,并有施工人员签字。 五、探水确认安全方可施工,并保证30m超前距。 六、探水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经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后,重新修改探放水方案后,方可施工。 七、工程施工前预测预报科必须编制该工程的探放水设计,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八、探水队严格按预测预报科的探放水方案进行探放水作业,并填写记录。 九、探水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如实填写探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十一、交接单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十三、排查治理验收组现场验收探水钻孔的方位、角度、钻进深度,并在报
9、表上签字;工程施工完毕后填写“探放水循环移交确认书”并履行完领导签字确认手续。 十四、探水方式可采取钻探和物探相结合。 十五、平行掘进的巷道,可交替探水,并严格执行此制度。 十六、探放水确认资料由钻探队、预测预报科保管存档。 十七、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探水牌板。钻孔施工验收制度 一、具体规定 (一)钻孔施工验收 钻孔验收暂由探水队长、安检人员共同验收,并且以钻孔设计作为验收的依据。探水队做好井下钻孔施工原始记录,探水队长、安检验收人员在钻孔施工验收单上予以签字,签字要明确钻孔深度(当场查钻杆数)、煤岩情况以及钻进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探水队现场班组长每小班向调度室汇报钻孔施工情况,调度室要建立台帐
10、。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水害防治中心、调度室等单位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钻孔施工验收单、封孔验收单每小班上井后,及时上预测预报科存档,以备上级检查使用。 (三)每月25日前,探水队要把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地面台帐一并报排查治理科,由排查治理科安排技术人员根据施工措施、设计和调度台帐等进行校对,并审核验收其准确性,核对无误后由排查治理科及其它部门共同签署验收意见。对不合格的钻孔必须责令重新施工。 二、以下情况不予验收 (一)施工现场未悬挂钻孔施工牌板、未悬挂孔号牌施工的,施工后未悬挂孔号牌或编号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 (二)未经排查治理验收组、安检验收人员验收,或排查治理验收组、安
11、检验收人员不在现场,施工单位自行开钻、起钻的。 (三)施工现场无度量工具的,当班钻孔不予验收。 (四)不按措施或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封孔的;封孔后进行耐压试验的。 (五)无特殊情况,孔位、钻孔倾角、方位角、孔深等任一项超过以下规定的:孔位标定超过50mm,倾角超过5,方位角超过1,钻孔深度小于设计深度的。 (六)封孔长度不符合要求:岩孔封孔长度不小于4m,煤孔不小于8m。 三、其它规定 (一)钻孔施工现场内必须在距钻孔1m左右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二)钻孔施工前,探水队必须按措施规定或设计要求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备有相应的度量工具(皮尺、坡度规、线绳等),在现场进行放线作业;在施工现场必须悬
12、挂各类钻孔施工牌板;在煤层中开孔的,必须安设好孔口管,否则不准施工。 (三)在钻进过程中,若钻机有松动,必须重新稳钻,且钻探人员必须及时调整钻孔参数,以设计或措施规定为准。同时必须详细记录钻进过程中的煤岩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否则全孔不予验收。 (四)每小班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及时将散落的煤屑清理好或用编织袋装好,并堆放整齐。煤屑未及时清理,当班施工好的所有钻孔不予验收。 (五)若在动态检查或抽样中,发现探水队未按措施或设计要求进行开孔施工的,全孔不予验收,并责令重新按规定开孔施工钻孔。并罚款200元。 (六)施工单位必须详细记录钻进过程中的煤岩情况,以及出现的异常现象,并由当班技
13、术员或班组长及时汇报矿调度室、水害防治中心等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对于钻杆断在钻孔内不能取出的,应现场做好标志,并在地面建立台帐,移交相关单位。 (八)钻孔施工前,钻探人员必须按照设计参数,在现场标定施工位置,用标记牌做好孔号标记。每个钻孔开工前均要先在开孔位置捣窝,防止钻孔施工偏差。打钻过程中安检人员必须全程监督施工。 (九)因迎头煤层变化,按照钻孔参数施工的钻孔可能出现达不到设计要求深度的情况,则必须重新施工新的钻孔。 (十)施工中因见顶、见底或见断层而与设计孔深误差较大时,现场班组长可以根据迎头煤层变化情况对钻孔倾度进行试调整,试调整钻孔倾角时必须向预测预报汇报,预测预
14、报科要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预测预报要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确定钻孔参数变更情况。 (十一)验收人员必须熟悉钻孔施工参数和有关规定,验收人员必须现场跟班,对照施工参数和有关要求逐孔验收,随时掌握见顶、见底或见断层的情况,并详细记录其深度,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并责其重新施工。安检科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钻孔施工质量进行督查,有权对不按要求施工的班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处罚。 (十二)每个钻孔的施工参数及实际数据,由钻孔施工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如实记录,绝不允许有缺项内容和随意涂改。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移交保卫科,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在施工钻孔遇到断层或地质构造带时,钻孔施
15、工人员必须高度警惕,认真观察钻孔随时出现的情况,如出水时要暂停打钻工作。若出水量较大时,必须停止打钻,严禁拔出钻杆,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水害防治中心汇报,待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考虑继续安全施工。严禁在地质构造带附近盲目施工,避免误导地下水,出现水灾事故。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一、必须建立防治水工作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协助矿长负责本公司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
16、实工作。水害防治中心预测预报科负责防治水设计编制、实施和业务保安工作。要积极采用防治水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不断提高矿井防治水水平。二、水害防治中心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三、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四、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进行三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五、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17、规定。六、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七、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时,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八、必
18、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有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九、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十、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防治水资金要在安全费用中单列。总工程师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矿长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十一、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机制。在安排生产计划时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区域进行,采掘队伍进入之前必须履
19、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程序。十二、建立防治水工作日常巡检考核制度。煤矿分管领导及水害防治中心每月必须对各工作地点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对全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雨季要不间断进行巡查。完善防治水考核制度,落实日常探放水孔进尺验收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积极推动我矿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水害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出现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矿井水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水害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责任划分 (一)矿长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
20、者,对全矿的的防治水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对所管辖区队的防治水工作负责。 (二)水害防治中心主任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测预报科对探放水设计的正确性负责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探水队是专业防治水队伍,具体负责防治水工程的实施,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断层探查及治理、岩巷掘进的层位控制等。 (五)施工队按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稳好钻准备开钻下孔口管时,必须经验收确认组、当班安全员同意,否则擅自开工每次罚施工队100元。 (六) 每一地点首次探放水(或有需要新安装排水设备
21、等特殊情况)前一周,正规循环探放水前一天,预测预报要通知相关部门提前做好相关工作的准备,以确保探放水和停头工作的顺利衔接,及时开钻。凡应预见而未及时处理,导致开钻时间不合理延后的,延期时间从发现问题开始到隐患监控部门同意开钻为止,每延期一班,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元。 (七)机电科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矿井主排水系统及各采区排水系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八)防治水工程及措施落实责任如下:技术科按业务划分范围分别对掘进(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的巷道连锁加固、支护、铺底、挡水篦子、挡水墙、水槽铺设、水沟、沉淀池的施工和管理、避灾路线畅通负责(矿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通风科对防治
22、水工作的通风和瓦斯、有害气体检测负责;机电科对防治水工作的主排水设备(供电、水泵、管路)负责(采掘或巷修工作面由业务部门负责);调度室对防治水工作的水仓、通讯、排水线路、调度组织管理负责;安检科负责防治水措施的监督落实。二、责任追究流程 (一)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水害防治中心、安检科汇报。 (二)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过程,收集有关资料,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水队队长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排查治理科留存,以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排查治理科组织调查,事故报告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由矿安检科留存。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调
23、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矿安检科留存。 (三)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水队组织,通风科,安检科、预测预报科、排查治理科、机电科、调度室以及探水队均需派人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水害防治中心主任组织,通风科,安检科、预测预报科、排查治理科、机电科、调度室以及探水队均需派人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必须上报有关部门。 (四)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现场情况及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五)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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