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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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买卖合同 天津市买卖合同 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_货_件卖与乙方,约定_年_月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
2、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_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晶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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