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电商的现状和未来浅析(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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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法律电商的现状和未来浅析二、 -第 14 页浅析法律电商的现状和未来作者:许秋莉背景 说段小故事引出我要讲的内容吧,三年前在长椿街的麦当劳,我当时的老板很兴奋的给我介绍了一种我从未听说的未来律师行业的情况,我像是一个发现新大陆的小朋友一样拿着笔边听边记录。他说:(一) 在未来,律师们不仅存在于线下的律师事务所中,更多的会出现在网上。比如,当事人拿起手机就可以看到自己附近的律师,就可以通过软件筛选附近的律师里符合自己要求的律师,然后通过手机就可以轻松的联系到这位律师。(二) 在未来,法律服务不会像现在这样统称为法律服务,某个单独领域的法律服务也不会再是一个模糊的名字比如“民事业务”,而是
2、会有自己专业的名称,并且它会被细分为多个名称,非常清晰化的展现给客户,让客户选择细分的某一个,某几个甚至打包全选。(三) 在未来,律师业务不会像现在这么不透明,不可控,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律师及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一个案件管理系统随时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甚至可以做到防止律师说谎(比如系统会定位律师是否在他说的时间出现在了什么地方),律师业务会越来越趋向于流程化、专业化、透明化、可控化。 当然他还说了好多,我只是摘选上面的为下文做铺垫,那么跟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后来随着我对这个问题理解的深入,明白了他所说的是决定法律电商发展的最核心三点:盈利模式、产品、服务。简单阐述一下: 盈利
3、模式:即准备赚谁的钱,如何赚 产品:即盈利所依托的基础,最好是有名称,描述,参数,可拆分选择的。 服务:即支撑产品的律师专业化律师服务,最好是趋向于我说的流程化、专业化、透明化、可控化。 接下来我会围绕这三个核心来展开。二、 简单介绍法律电商的发展、种类及现状 我不准备点名,避免对号入座,只做抽象描述。另外为了方便理解,这里我准备去概念化,即放弃B2B,B2C,C2C,O2O,OAO等概念,直接介绍。(一) 发展及种类1. 法律产品出现在互联网上,应该是先从付费数据库开始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销售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库的使用权给需求者。当时大数据的概念还不被人熟知,数据除了可以作为检索工具,也并
4、未被开发做其他用途(当然国外的数据库平台有的除了提供数据库的使用外还逐渐的开始提供解决方案)。后面我会介绍目前和未来这些数据库有哪些新的意义。2. 互联网+法律这个概念开始被实践我个人感觉应该是web1.0时代出现的法律门户网站,这些网站初期的盈利模式都是以律师广告位为主,网站本身通过完善法律相关知识,做问答等做SEO提高网站权重及流量,依托大流量挤压律师个人网站(当然当年律师个人网站也非常少见),使想要获取案源的律师们购买广告位。3. 到了web2.0时代,开始大批量涌现了各种以某种(些)线上产品为依托的法律电商平台,这类电商平台主要是仿造Legalzoom的模式,即希望将部分法律服务从传统
5、的线下业务中剥离出来产品化后,放到互联网上销售,在线上完成付费和服务。当然这种模式从成立之初平台商就没有完全放弃线下服务这块蛋糕,毕竟线上产品的赢利点在当前阶段非常低。所以很多电商平台给自己留了个出口,即需要线下服务的平台可以提供线下律师资源并且可以享受一些优惠等。目前市面上的法律电商平台多半是这种模式和其变种,我简单介绍几种:(1) 纯线上服务产品,如:合同定制、合同审核、一定时间内的免费在线咨询等。(2) 将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例如,某(些)平台曾经推出的针对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套餐包(各种档的),初创公司相关服务(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财务服务等);针对个人的:快删帖、快还钱、离
6、婚快等产品。当然还一些电商并没有产品,所以把自己一段时间(月,年,几年)的服务(咨询+转线下服务优惠)作为所谓的产品进行销售。(3) 类似web1.0时代的平台商(衔接客户和律师,起到中介作用),但将交易过程从线下引入到线上,并不主要以广告位为主要盈利,而是以客户支付的律师费分成作为其主要盈利。(4) 其他:上述三种模式的排列组合,即(1)+(2),(1)+(3),(2)+(3),(1)+(2)+(3),以上模式+web1.0的法律门户平台。 写到这,我应该已经把现有的所有电商模式说清楚了。下面我来说说这些模式的现状。(二) 现状和面临的问题1. 数据库销售(也可以叫法律知识销售)商(1) 现
7、状是目前提供的数据基本上还没有做太多二次的开发和利用,虽然仍有些法律人群在业务中从未使用过付费数据库,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概念越来越普及,该类数据库的使用人群也在与日俱增。(2) 另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新兴互联网公司以及法律电商,也在试图运用现有的开放数据库以及付费数据库进行二次研发制作实用性更强的数据库。相信未来供法律人使用的数据库会越来越完善,而最先探索并研发数据库的也必将分的这一块蛋糕。2. 传统以广告位售卖为盈利模式的法律门户平台(1) 现状:前些年,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出现之前,这些网站依靠SEO(网站优化)获得了大量搜索引擎的抓取,赢得了大量的用户和流量。在那个时期很多需
8、要案源的律师被引流到了这些门户网站,网站内容的丰富性也带来了很多寻找律师的客户。但近几年随着百度竞价排名的日益白热化,越来越多的律师(律所)加入到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大军中,法律门户网站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甚至有些门户网站为了保住流量也迫不得已做了竞价排名。(2) 说说这种盈利模式面临或即将面临的问题A. 律师资源的流失: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竞争对手增多对律师的抢夺;第二 ,律师个人网站营销逐渐摆脱平台商的“剥削”;第三,介于互联网营销所面对客户群相对低端,一些律师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走向中高端业务,放弃这部分市场。B. 流量的流失:网站的流量随着市场份额被瓜分,律师个人网站的百度竞价等原因受到
9、影响。C. 客户的流失:随着网上可选资源的增多,客户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比以前更了解这种网站并不能保证律师质量,广告位繁多眼花缭乱用户体验下降)等原因,客户数量也会受到影响。D. 盈利空间受限:因为主要是以售卖广告位为盈利模式,网站为了保证用户体验,广告位的数量是有限的,而单价又要控制在律师愿意合作的底线之下。所以盈利空间会受到局限。另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客户越来越多的被引流到了移动端(即手机等移动工具),移动端的网站展现内容受限,广告基本没有太多展示空间,甚至没有展示空间,这种盈利模式在移动端的实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 纯线上服务产品:(1) 现状:虽然之前有一段时间大量涌现了一些想做
10、这一块业务的电商,也出现了很多形态的线上产品,但是后来都逐渐的改良和下线了,目前一些纯现上的产品主要是以免费的形式或者很便宜的价格提供给客户,目的并非盈利,而是为网站获得用户和流量以便销售其他产品。(2) 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因A. 产品范围的局限性:因为有别于快消品等有形商品,法律服务具有其特有的属性,很多法律服务无法从线下转为线上,比如诉讼业务,也许在未来诉讼业务流程被深度细分也许可以剥离出部分线上产品。但就目前而言可被线上产品化的法律服务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仅限于一些合同的定制,合同的在线审核等。B. 产品研发的难度及成本:即便是合同的定制和审核,也是需要有研发人员根据市场
11、需求,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研发的,它不同于格式合同范本的提供,需要考虑到产品使用者可能面临的方方面面,需要在某个特定领域非常专业且有产品研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完成。而这种人才的价格也是比较高的,很多电商平台考虑投资回报率的问题,甚至运用一些非专业人士(如无任何实务经验的未过司法考试的大学毕业生)进行研发。这导致一些电商试图做这样的产品,但困于成本的控制和人才的缺失迟迟无法研发出大批量可以上线交易的产品。C. 产品的市场需求及营销:目前由于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属于需要培育阶段,对传统法律服务的需求尚处于亟待挖掘的阶段,市场上的用户对于定制的法律服务产品的信赖度和需求度跟欧美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一定的差
12、距。举个简单的例子,很多老百姓在日常的小额交易中甚至都没有签署合同的意识。面对有待培育的市场和不太成熟的产品,对产品的营销就提出了很大的要求,而鉴于该类产品的价格低廉,营销成本也相应受到了控制。4. 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1) 现状:曾经有一段时间有一些电商平台试图开发过类似产品,如我前文举例的“快删帖”、“离婚快”等,我也曾经为这种平台提出过一个“产品超市”的设想和方案并被采纳,但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试图做这些产品的都逐渐的放弃了对该类产品的研发。(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来简单说说这个问题不详细展开A. 产品研发困难:a. 研发人员问题:大多数法律电商创始初期都是由一些互联网相关人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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