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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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 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 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委托人(系房屋买受人、出售人):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编号): 住所: 联系电话: 受托人(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委托人为购买、出售出售房屋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需求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二)所特指的房屋,委托受托人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 其余委托事项
2、: 受托人指派或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为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执行委托事项。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选派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本合同委托事项的协理,协助房地产经纪执业人执行委托事项。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号: 第二条出售房屋信息或房屋需求信息签订本合同时,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购买、出售意向,与委托人共同如实填写出售房屋信息、或房屋需求信息,此信息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服务内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项服务(可多选): 1.提供与意愿购买、
3、出售房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寻找意愿购买、出售房屋人; 3.对符合委托人购买、出售出售房屋信息或房屋需求信息要求且得到委托人基本认可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 4.协助委托人与买受人、出售人达成存量房买卖合同; 5.其他: 若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人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时,应向委托人开具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人代办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委托期限与方式:(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购买人、出售人签订房屋交易合
4、同之日止。 3.其他: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委托人承诺独家委托的,在委托期内,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也不得将受托事项转委托。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违约金。 第五条委托购买出售价格 委托人委托购买、出售的房屋底价不高于、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服务费用1.委托期内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委托事务,促成委托人委托的房产买卖成交,则委托人应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与受托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人同意按房产成交价%的比例,由买受人、出售人支付中介服务佣金给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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