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1][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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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11-第 6 页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
2、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第四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第二章 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
3、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第七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第八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
4、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第九条 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
5、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第十条 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的呆账,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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