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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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模板工程造价专业是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培养具备工程造价管理知识,能熟练编制工程造价的应用型技术人才。以下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范文一 委托方(甲方):-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乙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基础工程结算 工程地点:重庆市-组团 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 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基础工程结算。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2、 乙方须: 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具体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结 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等全部项目分别按甲方要 求进行编审。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经济指标分析 表。 第三条 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40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25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15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则审核时间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
3、件和资料,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 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
4、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 第七条 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1.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审定金额)2.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
5、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
6、成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范文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咨询单位: _ _ _ _ 编制说明 一、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 原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完成。 二、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在 实际使用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中部分条款内容进行增、删或者调整。
7、 三、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为目进行复制、 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_ 咨询人: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咨询人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服务范围: _ 二、咨询工作内容: : 建设项目可性研究投资估算: 编制(审核) 项目经济评价 : 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审核) 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 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
8、核) 施工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 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编制(审核) : 其他: 三、咨询酬金: 本项咨询服务酬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咨询酬金结算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以咨询工程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 ; 2、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 ; 3、以钢筋抽量吨数为基数,费率为 元/吨; 4、固定酬金; 5、其他; 四、本合同咨询业务有效期: 本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自收到委托人的全部有效资料后开始实施, 天内咨询人向 委托人提交完成的咨询工作文件。 五、质量要求
9、: 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七、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八、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另一份送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委托人: 咨询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
10、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意见: 备案机构: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本合同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
11、和规章,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咨询人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实施咨询工作。当委托人有要求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务,保质、按时完 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六条 委托人及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要求进行核对时,咨询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给
12、予书面答复或核对 第七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项委托的工作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按时向咨询人支付咨询酬金。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13、范围内,咨询人具有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履行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 资料。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并支付额外增加工作内容的酬金。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
14、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掌握证据证明或咨询人主管单位认定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应当认真履行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咨询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咨询工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咨询人单方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一般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咨询酬金总额(除云税金)。 第十七条 咨询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该赔偿导致委托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咨询人则应补偿。
15、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全部产资料,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应赔偿咨询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该赔偿或其他要求导致咨询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则应补偿。 咨询酬金 第二十二条 咨询酬金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咨询酬金,委托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咨询人支付应付酬金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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