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迟延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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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已付房款1885956元,并按同期存款利息计算XX年8月8日至XX年5月8日利息损失,从XX年6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损失;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6578.68元元。 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辨称,虽然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XX年12月31日,形式上没有办理交房手续,但XX年4月原告仍向被告提出装修事宜,表明原告实际已经取得房屋的权利,应当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XX年8月8日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1102、1103、
3、1104室房屋出售中给原告,该三套房屋价格1885956元,被告于XX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还约定,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交房,逾期超过60天,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时,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被告收到书面通知起30日天内将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原告,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合同附件一约定,被告于XX年8月8日、31日分别付331,595、308,199、320,20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由于被告未在XX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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