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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新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新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 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 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
2、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 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 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 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 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
3、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 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 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 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 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 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 除国
4、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 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 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 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 工具); ()甲方自提自运。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5、,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 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 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
6、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按国家定价执行; ()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 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 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 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 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 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
7、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 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 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 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 妥为保
8、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 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 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 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 事人
9、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的违约金。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 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 ,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 处理。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 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 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10、。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 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 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 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 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 ,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 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11、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 ,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 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 ,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的违约金。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 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 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
12、途退货处理。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 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
13、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 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 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 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 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 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 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供货单位(乙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月日订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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