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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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邑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依据成都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为推动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逐步完善,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成都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根据四川省、成都市的统一部署,通过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二、试行范围(一)试行区域:全县范围所有镇(街道)。(二)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三)试行主体: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列入试行范围。鼓励小农户、个体经营户参与试行。三、开具使用要求(一)基本样式。全县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具体分为种植类产品和养殖、水产类产品(见附件1、2)。内容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养殖生
3、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自检合格”或“委托检测合格”;县级以上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绿色食品企业、有机农产品企业、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用标企业须在合格证上附加追溯二维码、产品品牌等信息;鼓励支持其他主体在合格证上附加追溯二维码、产品品牌等信息。(二)承诺内容。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将承诺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巡查范围。(三)开具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
4、开具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查)。已经入驻市级监管检测溯源平台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连接终端设备开具合格证。(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鼓励并逐步推广鲜鸡蛋“一蛋一码”喷码上市。(五)索证查验。试点范围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向销售者或收购者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所出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或收购者应当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屠宰场(点)除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
5、,应查验养殖者开具的合格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应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索证索票制度,在试行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查验合格证,登记并公示合格证信息。对不能提供合格证或批发市场购货凭证的,应当经抽检合格后才能入市销售。屠宰后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需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四、实施步骤(一)全面部署实施。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抓好指导服务,有序推进。(二)建立主体名录(3月25至4月30日)。由县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摸清并完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包括名称、地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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