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2011版)(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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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2011版)-第 23 页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7目 录第1章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适用范围11.3 编制框架11.4编制原则11.5 规划依据21.6 规划期限2第2章 村庄规划22.1编制内容22.1.1村域规划编制内容22.1.2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编制内容32.2规划指引32.2.1 村域规划和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的主要任务32.2.2 村庄分类及相应的规划对策42.2.3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52.2.4 村庄规模分级62.2.5 村庄用地布局62.2.6 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配置82.2.7 绿化景观规划112.2.8 竖
2、向规划122.2.9 防灾减灾122.2.10 村主要居民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强度及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132.2.11农村住宅规划设计13第3章 村庄整治专项规划153.1 整治内容153.2整治原则153.3整治规划技术指引153.3.1旧村改造153.3.2环境卫生153.3.3给水和排水设施163.3.4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163.3.5公共环境和村貌整治173.3.6安全与防灾183.3.7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183.4整治项目的选择与实施19第4章 规划成果194.1规划成果的组成194.2规划成果要求194.2.1 规划必绘图纸194.2.2 按照需要可增加的图纸214.2.3
3、规划文本及说明书214.2.4 规划技术经济指标22第5章 附则23附录:村庄规划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24第1章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村庄建设及村庄整治的指导,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实施办法等,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划导则。1.2 适用范围本导则用于指导我省行政区域范围
4、内村庄(不含城市、县城所在地镇(街道)(以下简称“县城”)、开发区、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1.3 编制框架村庄规划分为村域规划、村主要居民点规划两个层次。村域规划以村行政地域为规划范围。村主要居民点规划一般指村部所在地规划;与村部所在地邻近或连片的自然村,可并入村部所在地统一规划;现状常住人口规模在800人以上的分散型自然村,可作为村其它主要居民点进行规划。村主要居民点规划包括用地布局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整治规划、近期集中建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近期农房整治规划设计)等内容。用地布局规划应在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其土地使用强度,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要
5、求和指标。当村庄拟划定近期集中建设区进行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时,应编制近期集中建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当村庄需对旧村建筑进行平面改造和立面整饰时,可进行村庄农房整治规划设计。当村庄规模较大、需整治项目较多、情况较复杂时,可编制村庄整治专项规划。1.4编制原则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保护村落环境和耕地、草地、林地及水域;合理有效利用村庄空闲地,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布局,适当引导迁并散居农户与农牧村落;合理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改善村庄人居环境。1、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针对村庄发展需要和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规划,村庄规划应保护好农村原生态资源,着眼于改
6、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2、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注重旧村庄和空壳村的整治,统一规划,集中建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3、注重特色,保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及村庄原有肌理,延续传统特色;结合山体、水系等自然生态环境,塑造富有乡土气息的特色景观风貌。4、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1.5 规划依据1、城市、开发区、县城、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2、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路网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3、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详见附录)。
7、1.6 规划期限村庄规划期限为20年。村主要居民点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第2章 村庄规划2.1编制内容2.1.1村域规划编制内容1、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提出村庄建设与治理、产业发展和农村社区管理的总体要求。2、分析村域人口构成和发展趋势,选择适当的方法预测规划期限内人口发展规模。3、合理安排村域范围内的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设施用地,确定村域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布局和范围。4、明确村域内闲置地利用和腾退用地的安排,提出空心村整治的要求和措施。5、确定村民活动、体育健身、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标准。6、确定村域各项工程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道路、供水、
8、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的布局、建设要求及管线走向、敷设方式。7、确定垃圾收集、公厕和农户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8、提出村庄防灾减灾的要求,做好村级避灾场所建设规划。对处于山体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山洪冲沟等地质隐患地段的农村居民点,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需搬迁的,应提出搬迁意见。9、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村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利用措施。2.1.2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编制内容1、明确村主要居民点规划区范围,预测村主要居民点人口规模,在规划区内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布局,确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强度,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9、。2、确定村主要居民点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3、确定村主要居民点内各项工程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4、提出村主要居民点近期建设及整治的项目和投资估算。5、根据村庄主要居民点的具体情况,确定村庄整治改造内容与方法,划定相应整治范围,制定村庄整治项目实施表。6、编制近期集中建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农户宅基地范围界线,提出农村住宅建设要求。7、进行村庄农房整治规划设计,包含建筑的平面改造和立面整饰。8、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2.2规划指引2.2.1 村域规划和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的主要任务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村主要居民点规划。村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村庄居民点的布局及规模、产业及配套设施
10、的空间布局、耕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提出规划要求,村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在村域规划指导下进行。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村庄的规划区范围、规模和建设用地界限,统筹进行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对近期集中建设区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近期村庄整治改造措施,进行村庄农房整治规划设计,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2.2.2 村庄分类及相应的规划对策根据规划建设方式,将村庄分为改造型、新建型、保护型等三大类型,同时按照区位和建设特点增加一类城郊型,分别采取相应的规划对策。2.2.2.1 改造型1、指现有一定的建
11、设规模,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可能形成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可实施更新改造,同时其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扩建需求的村庄。2、整治建设原则:(1)改造型村庄建设包括旧村改造和村庄扩建,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扩建新村。(2)旧村改造: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收入状况,在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村庄整治。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有步骤地改造和拆除老房、危房。逐步优化旧村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提高村庄人居环境质量。(3)村庄扩建:与旧村在空间格局、道
12、路系统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旧村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2.2.2.2 新建型1、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村庄,如移民建村、灾后安置点、迁村并点及其它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2、建设原则:村庄选址应立足于提高新村的避灾能力,尊重被迁移农民的意愿;应密切结合公路路网,充分考虑村庄的可通达性。村庄建设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
13、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同时,选择若干条件较为成熟的新建点,着力整合农村资源,深化村民自治,以“集中连片、统规统建”的方式,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管理办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2.2.2.3 保护型1、针对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其它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如拥有优秀历史文化遗存、独特形态格局或浓郁地域民俗风情的少数民族聚居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2、保护开发原则:尊重山形水势和村庄肌理,传承建筑文化。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古祠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村庄历史文化的底蕴,实现永续利用。3、古村保
14、护开发方式:编制古村保护建设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普查,邀请专家对古村的历史渊源和建筑风格进行论证,挖掘文化底蕴,为古村保护开发提供依据。逐步投入资金,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修复村内道路和水系,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建设,另辟新区解决新增人口以及为古村落整体保护而疏散的村民生活、生产等要求。2.2.2.4 城郊型1、特指位于城市、开发区、县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2、建设原则:(1)在符合城市、开发区、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村庄的发展定位和模式。 (2)促进城镇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村庄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 (3)根据
15、城镇、开发区规划要求,允许村庄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运用市场机制,实行综合开发,就地改造或集中迁建成为新型社区,以利于将来自然融入城镇,避免再次改造。2.2.3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2、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3、应避免村庄建设沿过境公路展开布局、蔓延发展。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6、,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新建村镇、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2.2.4 村庄规模分级村庄规模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表2-1)。村庄配套设施内容和标准应与规模相适应。条件受限的山区村庄应逐步改变其过于分散的现状,但应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集并。表2-1
17、村庄规模分级人口规模分级常住人口数量(人)特大型3000人大型10013000人中型5001000人小型500人注:村庄人口指主要居民点规划总常住人口(含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2.2.5 村庄用地布局2.2.5.1村庄用地布局1、各行政村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确定村居民点的规模和数量,并统筹规划全村的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布局,并注重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2、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对村庄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等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原则上不安排新增村庄工业用地,现有村庄工业
18、用地宜逐步向城镇工业区集中。按既方便使用,又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的原则,可根据需要为农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区等。集中养殖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3、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应突出地域特色,充分尊重当地生活习俗及传统布局模式;应结合山形水势、气候植被等自然地理环境,形成地域性的自然、乡村风貌;应结合本地特色,形成各具特色的地域标志。2.2.5.2村庄用地分类村庄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之城乡用地分类,将村行政地域内用地分为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2大类,村庄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等8中类。参考镇规划标准之镇用地的分类,将
19、村庄建设用地下分6小类,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表2-2)。表2-2 村庄用地分类类别名称(类别代码)范围建设用地(H)包括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其中村庄建设用地(H1)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其中村庄住宅用地(R)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居住的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公共设施用地(C)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M-W)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交通设施用地(T-S)村庄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村
20、居民点道路用地及交通设施用地。工程设施用地(U)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等工程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绿地(G)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村庄公共活动场地等开放空间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特殊用地(H4)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采矿用地(H5)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
21、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非建设用地(E)水域、农林、空闲地等非建设用地。其中水域(E1)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等,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农林用地(E2)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E3)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注:本分类综合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报批稿)(GB50137-2011)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之用地分类确定。2.2.5.3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本着严格控制用地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宜按人均80120平方米控制。编制规划时,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为基础,通过
22、调整逐步达到合理水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低于80平方米的村庄可适当调高510平方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超过控制指标的,规划中应逐步调低。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在80100平方米之间的,可适当增减010平方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在100.1120平方米之间的,可适当减少010平方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在120.1140平方米之间的,应适当减少020平方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在140平方米以上的,宜减至120平方米以内。2.2.6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配置2.2.6.1 公共服务设施村庄规划应配置村委会、医疗室(计生站)、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体育、休闲、社交活动等公共场所。村庄
23、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宜集中布置,以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建设。具体指标参见表2-3 。表2-3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备注1村委会100300平方米15项应设,村邮所宜设,可与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联合设置。2医疗室(计生站)60平方米3文化中心(站、室)(包含农村电影放映室)100平方米4老人活动室100平方米5村广播室约10平方米6村邮所25平方米7公共活动场地(运动场地)用地面积6001000平方米应设。可联合设置。8农村避灾点容量不小于100人9集贸市场100平方米(集镇所在村的集贸市场600平方米)可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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