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公司法与章程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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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公司法与章程的关系爱使股份创办于年月,该公司股票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上证所最早上市的“老八股”之一,也是沪市少数“三无”概念公司之一,全部股本1.2亿股皆为流通股。由于爱使股份的股份全部为流通股,因此从公开资料上我们无法得知大港油田是何时开始收购的。1998年7月1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发布公告,称该集团下属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两家子公司已合并持有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5.0001,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公告。此时,原控股股东延中实业只持有4.14的股份,也就是说,大港油田已经成为爱使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至此,市场传言已久的爱
2、使公司收购案,终于露出水面。7月4日,大港油田又发布公告,称其下属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爱使2的股份,这样与大港油田相关企业合并持有爱使股份7.0001的股份。此后,大港油田对爱使的收购继续进行,7月17日,大港油田集团与相关企业再次公告,增持爱使2的股份,共持有爱使流通在外股份的9.0001。8月8日宣布,截止7月31日,大港油田所属关联企业所持爱使股份达总股本的10.0116,获得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对于大港油田能否入主爱使股份,双方就爱使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发生了所谓的“章程之争”。双方纷争的关键问题实际上是,1998年5月22日股东年会修改的公司章程第67条第二款规定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又根据爱使股份公司章程第条,规定董事会由人组成,目前已满额:根据公司法,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也就是说,爱使股份设置了反收购条款,要求收购方具有10以上的股份,并且持有时间超过半年。大港油田方面则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作为出资大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爱使股份公司章程把股东行使董事提名权的持股条件规定为缺乏根据,也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这一指导性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差甚远。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未对股东行使董事提名权的期间要件加以授权性规定,爱使股份公司章程对持股半年的期限规定没有依据。对于爱使股份公司章程中有关反购并条款的合理、合法性,大港油田和爱使股份分别约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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