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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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实现学院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学院决定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在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教学效果评定等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
2、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入选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本学科内具有学术带头作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的在职人员。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办公室主任1人,委员18人。名誉主任由鞍山师范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兼任,主任由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兼任。委员由系(部)主任和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学术造诣深的专业教师担任。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教师本人申请,各系(部)推荐
3、,经教务科资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不能履职一届任期的人选,不具备下一届申请资格。第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开展日常活动。办公室设在教务科,设办公室主任1人,由教务科长兼任;设秘书1人,由教务科教学干事担任。第八条 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系级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九条 院级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可开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酝酿后表决,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
4、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可有效。第十条 院级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按规定予以回避。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如多次(每学期三次以上)因事、因病不出席会议,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由教务科按条件遴选其他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三章 主要职责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教学奖励的评定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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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 师范学院 高等职业 技术学院 教学工作 指导 委员会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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