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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调查研究报告 课题资助机构:世界银行课题执行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问卷调查机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本报告执笔人:刘小玄 刘芍佳2005年5月前 言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于2004年初筹划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以全面掌握情况、改进相关政策。经过充分准备和周密设计,问卷调查工作于2004年8月初启动,2004年12月初全部结束。本次调查共向6627家企业发放了问卷,其中有74户中央企业及其二级子公司共计一五24家,北京、重庆、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
2、四川等16个省和省会城市所属企业共计5103家。问卷所定义的改制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存量和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量资本的行为,所定义的重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关闭、解散,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有偿并购、或者无偿划转产权的行为。截止到2004年11月底,从5073家企业收回了填写的问卷,问卷回收率达到了77%。我们对所有的问卷进行了详细的检查,认为其中935份收回的问卷的数据不完整、不连贯或者有其他瑕疵,为了保证数据质量的可靠性,在做数据分析时我们剔除了这935份问卷,故进行数据分析的有效问卷为4一三8份,其中关于改制的有效问卷为2696份,关于重组的有效问卷1442份。在
3、关于改制的2696份有效问卷中,中央企业 1044家,地方企业1652家。在关于重组的1442份有效问卷,中央企业531家,地方企业911家。 在所有发放问卷的企业中,有23%的企业没有让我们得到回收问卷。这23%的企业不填写和交回问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根据我们的判断,其中有相当的比例是实行了较高程度民营化甚至完全民营化了的企业。因此,样本数据不可能准确地反映全部企业的真实改制状况,特别是难以反映民营化程度较高的改制企业的状况。样本企业的行业分布很广,除了传统的制造业外,还包括林业渔业、矿产采掘、工程建筑、交通运输等产业,以及包括贸易流通、通讯、房地产和物业、服务咨询、广告、旅游、文化教育
4、等产业,几乎涵盖了除金融、电力、石油开采部门以外的所有行业。其中,中央企业的制造业企业较少,商贸企业较多,还有各种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究院所、设计部门等,而地方企业的制造业企业相对较多。由于调查问卷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因此,本报告相应的也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对于改制企业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则主要对于重组企业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 关于企业改制的分析报告一、 国有企业改制发展现状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存量和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量实现对企业控制权部分或全部变更的行为。如果企业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了私人投资者,或虽未实现所有权全部转让但私人投资者事实
5、上获得了企业的控制权,改制过程也被称为私有化过程;如果虽然将企业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但国有资本仍然占有企业控制权,改制过程称为国有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多样化过程或非完全私有化改制。因此,私有资本参股进程包括完全私有化和非完全私有化两种,而后一种将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 ,SOE)转变成了私有资本参股的国有企业(private participated state enterprise ,PPSE)。表 1.1 中国的企业改制发展现状 企业总体样本中央控股企业地方控股企业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改制企业1一八443.9225924.8192556
6、.0未改制企业一五1256.0878575.1972744.0公司数目合计269610010441001652100依据如上定义框架,我们面向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尽管并未获得全部调查企业的反馈信息,但在收回的问卷中仍有2696份有效问卷。由于回收样本的不足,必然造成样本的偏差性,不过,这至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改制面。虽然信息的不完全的确会带来统计结论的偏差,但我们还是相信采集样本能够向我们说明许多问题。因此我们首先对样本按照改制与未改制,中央控股与地方控股统计列表如1.1,结果显示有43.92%的公司确认进行了公司改制,其余56.08%的公司表示未进行改制。中央控股企业中有25%对股
7、权结构进行了多样化改革,而地方控股公司中却有56%的公司进行了改制。来自样本改制企业的数据特征与现状大致相符,因此我们也依此调查对中央和地方的改制现状有了一个大致的整体量化把握。改制前企业的类型80%都是国有独资的企业,也有16%和4%的企业分别是在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基础上进行改制的。这表明,这一部分企业的改制起步较早。实际上,国有企业的改制是渐进的,企业往往首先从国有独资改为国有控股,然后再从控股状态逐步转变。从样本企业来看,绝大多数企业还是处在较早的刚刚从国有独资开始起步的改制阶段。根据我们所采集的样本显示,在1998至2001年期间有17%的国有企业实施了企业改制(见表1.3),而
8、国家统计局对全国范围内5000家企业的调查数据显示,同期内国有独资企业在整个工业企业中所占比重下降了16.2%(见表1.2)。我们的样本显示在调查的企业中有超过80%的企业在改制之初是国有独资企业。如果表1.2中显示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大量减少主要不是由于破产倒闭所致,而是由于改制的结果,那么,上面两个相关的数据的拟合似乎说明,尽管还有问卷未被收回,但我们所采集到的样本数据能够大致准确地描述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面。表 1. 2 19982001年间国有企业所占比重变化表 1998(百分比)1999(百分比)2000(百分比)2001(百分比)1998-2001(reduction)国有独资企业38.
9、9%34.1%28.2%22.7%16.2%国有控股企业一五.69%一五.27%12.26%8.9%6.8%样本总数3850416545525035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2002年5000家企业调查数据库。表1.3 改制进展的时间表 全部改制样本企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改制年份企业数改制样本企业百分比. 全部样本企业百分比企业数改制样本企业百分比. 企业数改制样本企业百分比. 1997之前一三1.一八 0.4820.82111.311997292.65 1.0772.87222.591998383.47 1.41104.10283.291999736.67 2.71一三5.33607.062000
10、11210.24 4.一五218.619110.71200121119.29 7.838735.6612414.59200220819.01 8.02911.8917921.06200329426.87 7.725120.9024328.59200411210.24 4.一五249.848810.35改制样本企业1094100 244100850100全部样本企业269640.5810441652从改制时间的进展来看,样本企业中有1094家企业提供了这个信息。样本企业涉及到的时期主要反映了1997年以来的改制状况。将样本中数据按照改制年份进行统计列表可得表1.3,数据显示,从1997年以来,改
11、制随着时间的推进逐年增长,增长的步伐起初是缓慢渐进的,从新世纪开始后尤其是2003年开始改制速度有了飞跃进展,仅2003年一年改制的企业占所有改制样本企业总数的24.83%,并且改制企业中75%以上的企业改制时间集中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前期较缓慢的改制进程体现了中国企业改制之初来自多方面的约束与限制,本报告的后续部分会进一步讨论关于改制进程的可能影响因素及约束条件。已改制企业提供了其改制时企业规模信息的有1147家,规模分布如表1.4 所示。可以看到,在地方企业,大中小企业的比例大致是二四四的分布,而中央企业的规模分布表明,大企业数量不少,甚至超过了中型企业的改制数目,小企业的改制数
12、只是略高于大企业四个百分点。因此,地方企业的改制似乎具有抓大放小,或者中小企业率先改制的特点,而中央企业则似乎是齐头并进地进行改制。这里的原因可能在于,按照改制时的规模标准,中央企业普遍规模较大,小企业数量有限,在这个规模基础上进行改制,规模自然会向大企业偏斜。表1.4 改制时企业的规模全部企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大型26022.678734.2517319.37中型42737.236726.3836040.31小型46040.1010039.3736040.31合计1147100%254100%893100%二、产权转让方式1转让国有产权存量和引入私人投资增量
13、国有企业改制主要通过两种基本方式实现,一种是通过出售国有企业现有股份存量,变更所有者,减少国有股份存量,即国有股权转让;另一种是通过引入私人投资增量,改变股权结构,减少国有股所占比重,即私人投资引入。而这两种方式的组合是实现国有企业改制的第三种方式。从产权转让的方式来看,也就是说是转让国有资产存量,还是通过增量吸引非国有产权的投资,或者两者兼有之?表2.1 产权转让方式的分布全部企业中央控股企业地方控股企业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国有存量股权转让49745.1410545.4539245.06私人增量投资引入34030.8810244.1623827.36转让与引入结合26423.
14、982410.3924027.59合计1101100%231100%870100% 表2.1显示,在统计的1101家国有企业中有497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国有股份数目的减少,占统计公司的45.14%,股权转让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途径。但数据同时表明在统计的231家中央控股公司中股份转让与投资引入两种方式所占比重基本相当,而地方政府控股企业较少采用私人投资引入的方式,这种方式所占比重仅为股权转让方式所占比重的一半左右。因此中央控股公司较地方控股公司更倾向于私人投资引入方式。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虽然转让与引入组合的方式不论在中央控股公司还是地方控股公司改制过程中都未占有主要地位,但仍有足够多的企业
15、是通过这种方式运作的,因此也是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2国有企业改制的动议者国有企业改制的动议者意味着率先提出变更所有权结构,并在考虑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基础上设计制定改制方案的组织机构。合理的改制方案不仅要充分考虑发起人的利益,同时还必须顾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否则任何利益主体都可能会由于其利益被忽视或受到损害而拒绝改制方案,使得改制无法继续。改制发起人的出现暗示着某个或某些利益主体会在股权变更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至少会比改制以前的状况更好些,也正是由于这些利益驱使着股权改革的发起与推进。为了探寻在政府、银行、母公司、公司内部管理者、雇员等利益主体中,谁充当了改制行动的发起人,我们进行了相关数据的搜集
16、整理并绘制了改制动议者分布表。可以很明显地看到,中央控股企业的改制大约有42%由母公司发起,而政府仅充当了少数改制的动议者。与此不同的是,地方控股公司改制则主要由政府发起,由政府发起改制的公司大约占样本改制企业总数的45%。中央控股企业与地方控股企业在改制动议者上的差异源自于大多数中央控股企业的母公司是中央控股公司,而地方控股公司直接由政府所有并受其影响。在中央控股企业改制过程中,以企业内部管理者和职工为发起人的公司占改制公司样本总数的36%,企业内部管理者和职工成为继母公司及政府之外的主要发起人,但对于地方控股公司相关的比例仅为16%。与企业改制相比,企业重组受内部人员的关注程度似乎不足,而
17、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政府及母公司在重组中唱了主角。动议者方面的差异暗示着日后改制过程上的诸多差异,因为不同的动议者反映着不同的改制动机及其相关利益,并决定了改制过程中的积极地位。表 2. 2 国有企业改制动议者的分布(可多选) 企业改制 企业重组产权改革动议者中央控股企业地方控股企业中央控股企业地方控股企业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政府41 7.6%36744.8%3723.9%23046.0%母公司22541.7%30437.1%10668.4%20741.4%企业内部管理者5710.6%10212.6%106.5%一八3.6%企业内部职工一三925.7%263.2%10.
18、7%357.0%民营企业1 0.2%30.4%10.7%20.4%主要债权银行42 7.8%10.1%51.0%四大资产管理公司35 6.5%91.1%30.6%其 它9 1.7%70.9%注: 动议者允许是多个主体的联合. 值得注意的是,有大约10%多一点的企业改制主要是由经营者作为主要动议者的,这反映了这些企业在改制问题上的主动性,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改制问题上采取了某种放开鼓励的政策,由企业来主动选择和推动改制。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在改制动议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债权银行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方面,在中央企业,有较多数量的改制动议是由债权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来推动的,表现出这些金融机构对于企业改
19、制的某种积极作用。然而,对于地方企业来说,它们的作用则是微乎其微的。3企业价值评估机构委托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便是企业价值的评估,因为国有企业的售价总体上决定于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政府作为股权的出让者,越高的买价意味着越多的利益。而对于股权的购买者或者拟进入的私人投资者而言,情况恰好相反。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使得交易双方都试图确保价值评估有利于自身。并且当所有的参与者都相信道德风险会不可避免的影响评估代理人对资产的评估时,认定评估代理人便成为所有资产转让过程的关注焦点。在实践中,通常资产的出让方为了出售资产才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因此企业价值评估机构都是由卖方或
20、者卖方的授权机构指定。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是谁来选择评估机构,即谁是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委托人呢?是作为所有权或最终所有者的政府及其授权机构还是作为政府授权代理人的企业母公司;是公司内部管理层本身或还是产权交易中心?相信不同评估机构委托人会选择不同的评估机构,并进而导致评估结果的一定差异。表2.3向我们展示了在中央控股改制企业中,由企业母公司代表企业最终所有者利益执行评估机构委任权的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这样的企业占中央控股改制企业样本总数的35%。而在地方控股改制企业中,母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委托人的比例可以达到43%,同时还有37%的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自身利益亲自选择委任评估机构评估其
21、所拥有的企业价值。资产交易机构也是企业价值评估委托人中的重要部分,但仅仅在中央控股企业改制中所占比重较多。在所有可能的价值评估委托人中,企业管理者代表自身利益委任价值评估机构的情况最为少见。表2.3 改制中谁来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可多选)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政府部门或国有监管机构162.0132536.89企业自身8410.5714416.34母公司27434.4637943.02产权交易机构21026.42101.一三其它21126.54232.61合计选择数795100%881100%注:允许多个利益主体联合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在表2.4 中我们按照价值评估
22、机构委托人的分类,统计并计算了被评估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比值,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委托人不同引发的评估差异。我们可以看到,在所有统计样本中,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改制企业资产所得到的评估价值相对最高,净资产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值的平均水平可以达到83%,而依据其他委托人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出的该比值却只有68%。这一统计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在中国的产权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资产都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产权交易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低估资产的动机最小。改制企业价值低估行为的动机主要来自于企业收购者甚至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这也同时解释了为什么中央政府鼓励和要求在产权
23、交易中心实施资产转让过程,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或公司私自组织实施。中央政府的这种相关政策性引导措施也在调查的企业样本中表现出来了,统计数据表明,2001年之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来评估企业价值并实施产权交易过程的企业数较2001年前高出20%。表 2.4 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低估倾向比较表 (单位;百万 人民币) 净资产帐面价值净资产评估价值实际交易价格评估价格/账面价值政府及其授权机构41.7 (146)28.68 (146)28.08 (146)69%企业自身47.2 (161)32.45 (161)29.46 (161)69%母公司43.6 (178)29.85 (178)28.28 (176)68
24、%产权交易机构109.7 (38)90.77 (38)76.9 (38)83%平均60.5545.4340.672%注:表内括号中数据为公司数目。由于实际交易价格需要减去产权交易成本,因此依据不同的产权评估委托人比较产权交易价格是不合适的。 不过,在选择哪些企业能参加产权的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对于那些业绩很差,甚至是严重亏损的负净资产的企业,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一个具有盈利目标的企业,当预期不可能从中得到必要的收益时,则可能会拒绝让这些差企业参加交易过程。因此,由于这种选择的偏差,可能会造成产权交易机构经手评估的企业具有较好的业绩水平,而现实中对于那些差企业往往只能由政府及其授
25、权机构来处理或降低价格转让这些企业。除非产权交易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标的企业,那么这样的产权交易机构实际上就会成为政府的授权机构,与政府机构没有什么实质差别了。因此,在确定哪些企业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如何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的合理目标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 4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企业潜在购买者或新进投资者的综合实力决定着企业改制后的表现,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选择投资者同样至关重要。而在投资者选择过程中关键的因素之一便是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方式,也就是如何通过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最大可能的吸引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资金而且可以在各个方面给企业注入活力的优质投资者。表2.5转让国有产权的信
26、息传播和发布方式若转让国有产权,产权转让信息传播和发布方式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企业内部传达23148.2239164.95全国或地区性报刊发布19741.一三243.99招商引资发布会173.55518.47互联网发布51.04111.83产权交易市场发布296.0512520.76合计选择数479100 %602100 %注:允许企业同时选择多种发布方式 表 2.5显示,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大体上有五种主要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方式,即企业内部传达、国内报刊广告发布、招商引资会议发布、网上公告、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等。其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是公司内部传达,在中央控股公司的改制中几乎占到
27、50%的比例,地方控股公司改制中更是达到了65%的比重;由于本题可以多选,不排除企业内部传达的同时也在外部发布,但是,从其他选择的频数来看,都低于内部传达的选择频数。利用国内报刊广告发布的似乎仅在中央控股公司中运用,占到各种传播方式的41%,而仅仅有4%的地方控股公司使用该种方式;同时我们发现运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是地方政府经常使用的方式。不同的信息发布方式在发布和传播产权转让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还对信息使用者提供着不同的暗示信息。单纯的公司内部信息发布必然会因其发布范围的限制而使更多的外部潜在投资者被拒之门外。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来的产权转让过程中,以公司内部信息发布方式发布和传播转让相关信息
28、的做法会逐渐被其他面向更广泛的公众发布途径所取代。 三、改制中的软约束1对改制的两个基本约束中国的改制过程是一种由市场竞争推动的渐进式演变, 而演进的快慢又由政府对改制的控制力度所决定。政府对改制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其要求改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社会稳定约束和金融财务稳定约束。社会稳定的约束条件主要是满足职工的基本福利需要,即企业职工往往要求得到必要的补偿,以便弥补他们过去作为国有企业的永久职工的福利损失。退休工人的退休金和医疗费,以及移交地方政府机构的职工社保费用等也需要支付。由于职工从国家企业的“铁饭碗”的就业状况改变为民营企业的较不确定的就业状况,对于这种可能的福利损失的补偿构成了改制的直
29、接成本。 第二个金融稳定的约束条件涉及到企业的债务如何解决。为了防止坏债的产生,地方银行对于企业的改制方案具有否决权,如果他们不能相信改制企业将能够支付未偿清的贷款,他们将会行使这个否决权。至少,改制后企业在一定时期可得到的现金流应当足够大,以便能够支付必要的贷款利息。 这两个主要的改制约束在调查问卷中得到反映,问卷中有个问题设计为,什么是改制面临的主要困难?对于这个问题的选择答案有:难以筹集对职工补偿的资金,债务问题无法解决,上级政府不批准,出售价格抬高,找不到新的投资者,管理层意见不统一,职代会不同意改制方案(见表3.1)。正如两个约束假设所预期的那样,最多的答案集中在难以筹集改制成本上,
30、其次的答案较多集中在债务问题无法解决方面。例如,52%的中央企业和32%的地方企业选择了支付职工补偿的资金困难,这似乎意味着中央企业所需要支付的改制成本比地方企业更高。对于债务约束,仿佛是更多的地方企业感觉困难,其比例高达23.5 %,而在中央企业则仅为9.8%。这似乎表明了软预算约束在中央企业比在地方企业要强得多。表 3.1 改制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可多选)改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效益不好难以筹集改制成本24752.1一八732.28债务问题无法解决359.8022423.51产权持有人不同意转让企业2一三1.40转让价格过高0一五1.75没有受让方60.
31、56292.11经营层意见不统一00.2870.53职代会不同意改制方案00.2890.53其它1一三36.9732937.892社会稳定约束:对于职工补偿是硬约束还是软约束? 改制需要支付劳动补偿成本的状况在调查中得到证实。样本企业中有70%的完全民营化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如果实行了充分的民营化,工人将得到补偿。对于不完全的或部分民营化的改制企业,即仍然受国家控制的企业,职工也能得到补偿吗?对此的回答是不一致的,其中14%的企业有补偿,而另外的41%的企业则回答没有补偿(见表3.2)。这表明在实践中,在国有控股下的部分民营化企业中,对职工的补偿并非是强制性的,因而企业可以补偿,也可以不支付补偿
32、。因此,改制成本对于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来说,至少不是一个硬预算约束条件,而是一个有助于改革的措施。总起来说,改制补偿的硬预算约束,至少对于那些打算实行完全民营化的企业,或者对那些已经实行完全民营化的企业,是必需的,相反,对于仍然是国有控制下的不完全民营化的企业来说,这种约束则是软的。表3.2 改制企业是否给职工提供补偿国有控股企业完全民营化企业完全民营化,提供职工补偿 N.A. 170 (70%)完全民营化,未提供职工补偿,但是提供就业保障 N.A. 32 (一三%)国有控股,提供职工补偿 81 (14%) N. A.国有控股,未提供职工补偿 245 (41%) N. A.全部样本 597 (
33、100%) 242 (100%)注: NA 是未填报信息。3职工能够得到多少补偿?改制的直接成本 在给定职工补偿的约束条件下,那么一个工人能够得到多少改制补偿金呢?就业补偿成本主要包括职工解除原国有企业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债务和拖欠福利费,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职工社保费用等。如果职工属于要被裁减的冗员,那么他们还有资格得到解聘合同的补偿。如下表所示,平均来说,这些补偿费用每人大约33800元,辞退补偿费用每人大约一八300元。表3.3 改制企业支付的平均补偿费用 单位:千元 职工平均补偿费用支付裁员补偿费用辞退职工占全部员工比重 %按隶属分类中央企业一五.9 (20)一八.1 (20)6.
34、4% (24)地方企业 35.5 (198)17.8 (198)一八.8% (199)按所有制分类完全民营化企业37.8 (143)21.7 (126)19.8% (116)内部人控股的民营化企业 42.2 (80)25.9 (63)21.4% (63)国家控股的改制企业28.2 (104)14.0 (99)一五.4% (102)其中:支付补偿金的企业 25.3 (19)20.8 (19)17.5% (17) 未支付补偿金的企业11.4 (11)3.7 (11) 3.5% (17)全部样本平均33.8 (247)一八.3 (223)17.8% (2一八)注:括号中的数字是企业数目。 买断工龄的
35、补偿是对于员工改变就业状态而实行的,即国家要求企业对于其员工从国家雇员变为民企雇员进行补偿。这种成本的计算是以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基础,作为一个基本的初始比率,然后对此进行调整,主要按照职工工龄,按照企业的支付能力,以及按照职工的预期来进行调整。最终的补偿金数额通常是由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或职代会)之间进行谈判来决定。 例如,在完全的民营化条件下,企业改制方案需要得到职代会的批准,那么,职代会就具有较大的讨价还价的力量,来确定有利的补偿,对于仍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人来说,只有较小的力量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其补偿金,因为既然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并不必然要求职代会批准,而且这些企业仍然被当作为是国有企业来对
36、待。这也说明,之所以在完全民营化的企业中补偿率与辞退费用通常都比国有控股企业更高的原因。 有趣的是,在经营者与职工持股会作为最大股东的内部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是最高的,每个工人平均补偿金为4.2万元,相对于那些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而言。 既然在那些不完全民营化的企业中职工补偿金的预算约束是软的,那么,这究竟有多“软”?企业究竟是完全不支付补偿,还是只支付一点?上表表明,在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即认为应当支付改制补偿成本的企业中,实际支付的补偿费为平均每人2.5万。而在国有控股的另一部分改制企业中,即认为不应支付改制补偿费用的企业中,实际上也支付了补偿费用,其支付额为平均每人1.
37、1万元。在2.5万与1.1万之间的这个差额,可能就表明了前者支付了所有的拖欠职工的各种费用,并加上买断工龄费用,而后者可能并不包含这些买断工龄的费用。此外,在11个认为不应支付补偿费用的国有控股企业中,有6个企业的确未支付任何补偿费用,与完全民营化的改制企业相反,在后者的143个企业中,仅有2个未支付任何补偿费。这个差异进一步说明,存在着一个劳动补偿的硬预算约束对于完全民营化的改制企业,而对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则存在着劳动补偿的软预算约束。 从表3.4可见,大致来说,改制企业中约三分之一的企业只能得到一万元以下的补偿,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可以有1-3万元的补偿,另外大约不到三分之一的企业有3-5
38、万元的补偿。这里的补偿差异的原因何在?一般的补偿是按当地当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基本标准,然后在此基础上按工龄多少进行折算,工龄越多,补偿水平越高。就平均水平来讲,补偿水平的多少主要由当地和当时的工资水平来决定,因此改制较早的企业,补偿通常较少,因为补偿是按当年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来确定的,所以改得越晚,职工平均工资越来越高,则补偿水平也会水涨船高。还有,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也会有较大的差距。此外,虽然补偿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标准,但是由于差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净资产存量,因而得不到足够的补偿来源,政府在这方面也经常是难以补足;而效益好积累多的企业,往往能够得到高于一般标准的补偿
39、,由于这些企业在创造效益方面付出的努力更多,政府也能够默认效益好的企业的这种做法。所以落实到不同效益的企业,在补偿方面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存在着这些差异,其必然也会存在着相互攀比的倾向,造成种种矛盾。表3.5 按不同的补偿成本额的分类企业不同补偿费的分组地方企业中央企业企业数百分比企业数百分比 1万1一三32.471238.71 2 万6117.5326.52 3 万64一八.3939.73 4 万4914.08722.6 0(a) 交易价格不包含补偿成本国有控股企业39.1 (43) 24.9 (43) 14.3 (43) 14.4 (36)完全民营化企业19.3 (75) 一八.9 (75) 12.1 (75) 10.6 (76) 内部人控股企业一八.9 (42) 一八.6 (42) 9.97 (42) 9.6 (41)总样本26.5 (1一八) 21.1 (1一八) 12.9 (1一八) 11.9 (107)(b) 交易价格包含补偿成本国有控股企业53.5 (72) 30.8 (72) 32.2 (72) 11.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