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标准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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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标准版本)EF20070203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 制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 北 省 建 设 厅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西塞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承包人(全称):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西塞山区河口闸口小区公租房 工程地点:西塞山区工业园区 工程规模及特征:建筑面积:56700;其中;5栋18层、3栋6层;框架结构;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
2、范围:一、 西塞山区河口闸口小区公租房项目。详见西塞山区河口闸口小区公租房工程施工图及招标文件、招标范围、招标答疑,按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内容据实结算。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3年 月 日 (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2014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30 天(即12个月)(含雨天、节假日及进场施工准备时间) 。四、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1、按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100%合格。2、工程所用材料均为合格品。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
3、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玖仟捌佰壹拾捌万零贰佰捌拾捌元伍角肆分 (小写):98180288.54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壹仟玖佰肆拾贰元柒角陆分 (小写): 2391942.76 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1款赋予规定一致。七、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全部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12
4、 月 25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西塞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 生效。十、合同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 黄石市建委造价站 备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含义: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2.1所列文件组成。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
5、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书面协议。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并告知其中标书面通知文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依法适用和专用条款中约定有关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安全和质量技术要求。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约定由
6、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且具有分包本工程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 发
7、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履行监理责任工程师。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
8、9 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造价计量、工程价款审核和确认等工作。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工程师。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实施、完成本工程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1.24 实际
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本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日期。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本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2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经济支出。1.28 工程价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各种价款,
10、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1.29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1.30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各类临时性工程。1.31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1.3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本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他场所。1.33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仪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1.35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任
11、何工程改变指令。1.36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本方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情况所造成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1.3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责任。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8)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履行中,发包
12、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 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2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合同约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按本合同第62条合同争议约定处理。3 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
13、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3.3 适用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内有,约定适用省内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因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发生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订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或
14、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4 通讯联络4.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4.2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证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视为送达。5 工程分包5.1 分包工程批准工程分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
15、工程分包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但下列情况除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购买材料设备;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5.2 承建资质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承建资质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5.1条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资质条件。5.3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6 现场考察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责任发包人应按约定向
16、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6.2 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工程地质情况(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准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采购及所需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7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
17、标文件应被认为是正确和完备,并已包括了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义务;(2)工程质量保修义务。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8、8.2 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签订前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工期相应顺延。9 安全事故处理9.1 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9.2 安全事故争议认定
19、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10 知识产权10.1 工业产权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过程中所采用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使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侵权,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发包人承担。10.2 著作权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著作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
20、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1 联合体责任11.1 共同和各自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该联合体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和各自责任。11.2 联合体文件签署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2 保障12.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自身行为或疏忽所引起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减少可能发生损失或损害
21、。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违约以及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损害而引起索赔。12.3 发包人对承包人保障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负担因发包人违约以及与发包人相关第三方所造成损害而引起索赔。13 财产13.1 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要求用于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和承包人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本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运输工具除外。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原
22、因解除合同,则现场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以及临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均应认为是发包人财产。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4 发包人14.1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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