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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经纪合同(一)准则 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
2、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 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3、。 第十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 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 客户须知 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
4、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 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
5、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标准文本 甲方:_ 乙方:_ 住所:_ 住所:_ 邮编:_ 邮编:_ 业务电话:_业务电话:_ 传真:_ 传真: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
6、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
7、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 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