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协议 (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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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官方版)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 平方米,名称为 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号,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本合,第一条房屋所在地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第三条乙方同意 年 月 日前将购房价款全 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账号为 :,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 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 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第六条
2、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为力付延期违约金,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元 号房。该房屋的用途为,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房屋【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 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该房 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根据市房地局、房改办同意楼层调节系数,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 ( 元 X % =元),总金额 千 百 拾 万千 百
3、拾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 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 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与合同约定面积 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下原那么进行处理。Q)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 %)的,据实结算 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 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
4、)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 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 )局部的房价款有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局部 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二X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 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 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3、其他方式O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
5、别处理(不作累加)Q)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 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 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 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 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 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 例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 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
6、的差额确定。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将具备以下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房屋经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该房屋取得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 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并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 受人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 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买人使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2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Q
7、)逾期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 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 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已交付房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 的比率)的违约金。3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 导致
8、以下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 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屋结构形式、户行、空间尺寸、朝向;(2)o(3)o(4)o(5)o(6)o(7)o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 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 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 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 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H 条交接。房屋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
9、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 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 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 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 式处理:L O2、。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 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 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当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扎、设备标准承诺的为月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 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
10、要求出 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1、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3、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以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到达使用条件:1.2.3.4.5.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2.3.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包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 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项处理: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11、并按 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 失。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将住宅质量 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当相应的保修责任 O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 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 ,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 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以下事项约定:1 .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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