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建筑工匠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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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建筑工匠评价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 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 化农村建房平安管理的通知(X政办2021X号)和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X 建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持有住房和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 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设活动以及对其 评价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房屋建设技 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 下且不带地下
2、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以下简称工 匠)。本方法所称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运用定 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工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 行为信息,对农村建筑工匠作出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工 匠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第三条XX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XX市行政区 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到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12-扣分日期扣分内容扣分(分值)123456789101112相关印证材料 (可附后)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第四条外省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XX市住建局组织的农 村建筑工匠专业培训并通过“新证”考试,取得XX市农村 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
3、农房建设等施工业务。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村建房施工的,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和技能:(一)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未发生过建房质量平安 事故;(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同一施工期内,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 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第六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 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工程所在 地村委(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行业管 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第七条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同 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 交由建房户本人填写(签名或盖
4、章)后,交市住建局留存备 案。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XX市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2)动态调整。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 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 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积分评价周期为二 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 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分值低于60分的 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包农村建房施工。第九条市住建局应当及时提醒信用星级为“一星”的农 村建筑工匠参与教育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委(社区)要加强“二星” 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
5、平安监督检 查和巡查。第十条积分制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由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负责,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 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市住建局(详见附件3) o村级小 型工程工程由各村级组织负责按月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属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第十一条各乡镇在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正、公 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减分须有书面材料佐证。第十二条各乡镇需由专人负责积分制工作。市住建局将 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考评。假设乡镇工作人员在积 分制推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 重的将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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