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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出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乙方(质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鉴于:质权人与(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经或即将签订贷款合同、融资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出质人同意将其所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债务人履 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或义务的担保。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本钱合同如下条款:第1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和主债权确实定质押人愿为质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年月日至_年_月日(含起止日当日)期 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所形成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_)的 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1.1 质权人主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
2、、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 约定为准。第2条质物出质人与(以下称”相对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出质人所有 的应收账款。本合同质权的效力及于上款所述质物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 利及孳息。第3条质押担保的范围3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应承当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 期贷款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 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第4条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由质权人依法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所有的质押登 记、质押
3、变更登记和质押展期登记,质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附件2所列明的应收 账款质押清单上的出质人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办理质押登记。4.1 初始登记。在本合同生效后,由质权人在应收账款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应 收账款的初始质押登记,出质人应当根据质权人的要求为质权人办理登记提供相应 的配合手续和证明文件。4.2 补充登记。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出质人提供的与相对方交易合同项下应收 账款的新增或者变更,由质权人在应收账款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的补充质押登 记,出质人应当根据质权人的要求为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提供相应的配合手续和证 明文件。4.3 出质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授权,质权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登记手续时,可以
4、对 出质人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4.4 出质人承诺,为配合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均为真 实、完整和准确的。第5条收款账户在本合同签署时,出质人应当在质权人营业机构开立用于收取应收账款的账户, 具体账户明细如下,出质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支配。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一出质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对相对方的所有应收账款,必须由相对方支付 至上述收款账户中,且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收款账户中的资金对外划付。5.1 如该收款账户同时作为主合同项下的还款账户,质权人有权从该收款账户中主 动扣收相应金额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第6条出质人的陈述
5、与保证出质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6.1 出质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的行为。63出质人已经办妥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批准手续,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出质人与其他第三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 以及适用于出质人的任何法律法规。6.4 出质人与相对方签署的交易合同并不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出质人与其他第 三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以及适用于出质人的任何法律法规,交易合同已经成立并 生效且不会被撤销。6.5 出质人对相对方不负有会导致相对方行使抵销权的到期或未到期债务,出质人 在与相对方签订的交易
6、合同项下也不存在违约或预期违约行为。6.6 出质人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的权利人,且并未将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 第三人,质押的应收账款也不存在除了依据本合同设立的质押以外的其他担保。6.7 出质人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信息,本合同附 件2所列的关于质押应收账款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否那么出质人应 承当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6.8 出质人与相对方的交易合同的付款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或者付 款期限发生变化的,出质人保证及时通知质权人,且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 不得同意付款时间的延后或者付款金额的减少目前没有任何涉及出质人的并将会对出质人
7、的财务状况或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义 务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分程序。6.9 出质人没有做出任何行动且未来也不会做出任何行动,而可能致使质权人在本 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权利受到任何不利影响。6.10 出质人在收到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关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通知、 命令或裁决后,将会立即通知质权人。6.11 出质人在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出质人担保责任能力的事件时,将会立即通知质权 人。6.12 出质人保证会立即通知质权人任何会改变其本身法律地位和经营情况的事件, 包括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合并、分立、重组、出质人名称变更或经营范围变更。 第7条质权的实现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最高额应
8、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1)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届满;(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3)出质人提供的收款账户被冻结;(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7.2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除非质权人 另有指示,出质人应停止行使其收款账户资金、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权利:(1)任何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质权人宣布贷款、融资提前到期,提前终止的),质权人未受足额清偿;(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将应收账款出售、转让、赠与、再质押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的;(3)质权人未受足额清偿而债务人或出质人宣布解散、破产或依法被
9、撤销的;(4)出质人隐瞒质押的应收账款存在其他收款人,或者质押的应收账款涉及诉讼、被查 封或已经设定其他质押等情况;(5)出质人提供的应收账款收款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账户内资金被司法机关扣划;(6)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正确、不真实和不完整的,导致质权人 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7)债务人或出质人被提出索赔、起诉、仲裁或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出 现其他质权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8)出质人合并、分立、重组,或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决议要解散、清算、破产, 托管;(9)出质人不能归还其他一般债务;(10)债务人违反任何主合同的约定,或出质人
10、违反本合同的义务和承诺。7.3 出现上述违约事项时,质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许可的实现质权的方式来实现本合同 项下的质押权利,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1)要求出质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出质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担保;(3)向相对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将出质人在其与相对方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 有权利转让给质权人,或要求相对方将其在交易合同项下应付给出质人的所有款项直接支 付给质权人;(4)扣收收款账户内的全部资金用于归还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质权人的未清偿债务;(5)将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归还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质 权
11、人的未清偿债务;(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质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7.4 质权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所得后, 除法律有不同规定外,应按以下顺序向质权人清偿:(1)偿付质权人为实现质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偿付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尚未向质权人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或其他费 用;(3)偿付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当向质权人偿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他费用。7.5 质权人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所得款项在清偿上述债务后,如有剩余,可以用于清偿出 质人尚欠质权人的其他到期或未到期债务。第8条转让本合同对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
12、的规定,对其各自的权利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效 力和约束力。8.1 质权人可以将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出质人 同意,但需要提前通知出质人。8.2 出质人未征得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局部 转让给第三人。第9条费用出质人同意承当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登记备案费用、 律师费、诉讼费用以及为保护、保全、变现质押的应收账款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法律法 规及政府机关规定不应由出质人承当的费用除外。第10条联系方式和送达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指定如下通知方式:甲方地址:收件人: :乙方地址:收件人: :一双
13、方应通过上述地址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其它通知方式无效。收件人拒收不影响 通知的有效送达。一方需要变更收件地址的,应通过书面盖章文件,确认地址变更,并将该文件送达对方, 方可变更。10.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 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0.2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0.3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该联系方 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0.4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
14、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第11条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1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和纠纷应受到中国法院的排他管辖。协议双方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争 议和纠纷,应领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向质权人营业地的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假设仅发生个别事项的争议,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第12条附那么12.2本合同一式一份, 等法律效力。12.2本合同一式一份, 等法律效力。12.1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修改,如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做出修改和补充的,需 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与本合
15、同具有同等效力。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各执份,每份均具有同本合同自质权人、出质人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签署时间:年 月日出质人(加盖公章):授权签字人: 质权人(加盖公章)授权签字人:附录一: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致:一(应收账款相对方)地址:应收账款相对方营业地址)敬启者:鉴于本公司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一最高额应收账款 质押合同(包括其附件,“质押合同”),本公司已经将本公司与贵方签订的交易 合同项下的本公司应当享有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给质权人。L本公司将应收账款质押给质权人的交易合同,具体信息如下:序号合同名称金
16、额币种付款到期日发票号码1232 贵方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将上述交易合同项下的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按照交 易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至本公司如下账户: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户名:一3本公司同意并确认,后续质权人有权通知并要求贵方将在交易合同项下应付给本公司的 所有款项支付给质权人的其他指定账户,质权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代表本公司向贵方发出 债权转让通知,将本公司在交易合同项下所有权利转让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其他第三 方。4 .本公司同意并确认,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同意任何贵方要求的延期支付要 求或减少支付金额的要求,本公司也不得解除或放弃交易合同项下本公司的权利。5 .本公司
17、确认,本公司将继续履行与贵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应由本公司承当的所有义务和 责任,质权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对贵方承当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6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本通知不得被撤销或被修改。7 .请贵方签署随附确实认书,并将其交回质权人,以确认贵方知悉本通知的授权和指示。授权代表(签字):(公章)年 月日确认书致:一兹确认收到上述应收款项质押通知书,并确认在通知书所述的本公司与出质人的交易合同 真实、有效,且交易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尚未支付,本公司将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将应付款项 付至通知书指定的账户,并同意遵照通知书中的其他要求。确认人:授权代表(签字):(公章)年 月日附录二: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序号应收账款描述1出质人与相对方于一年一月一日签订的交易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付款 到期日金额同时也包括因相对方违约而由出质人享有的违约金、赔偿金 等。附录三:操作指引1 .与一般贷款计算利息的方式不同,企业需要注意计算真实的融资本钱。2 .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时,需要注意金融机构或保理公司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要求, 以便提前与公司的交易方提前沟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