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综合训练(含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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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综合训练(含答案 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应是以下选项 中的哪一种?A、出口补贴B、国内补贴C、出口国专向补贴D、出口国普遍补贴【参考答案】:C【解析】:【知识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补贴的定义及补贴的专向性【详解】关于补贴的界定,根据2002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补贴条例第3条的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 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 或者价格支持。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补贴的提供者是出
2、口国(地区) 的政府或政府设立的公共机构,补贴两个要素为财政资助和利益。关于补贴的专向性,该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 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补贴,具 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 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 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 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B、甲全面负责汽车修理厂的经营和管理,对外独立承当民事责任C、乙以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 乙自己承当D、乙以汽车修
3、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甲追认后才 能生效【参考答案】:A【解析】:尽管合伙协议规定,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乙不得过问经营事务,但是,协 议约定不能免除乙应当承当的法定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 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承当全部亏损.故甲、乙二人应当共同对外承当民事责 任,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成立表见代理,无执 行权的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仍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 伙人承当,故C、D选项不正确.17、甲在追索乙借用他的2000元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乙向他
4、商借 2000元的亲笔书信一封,这封信是。A、原始的直接证据B、原始的间接证据C、派生的直接证据D、派生的间接证据【参考答案】:B【解析】:考查证据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指定教材,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 据,即第一手资料,本案中信为亲笔信,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 实的证据,本案中借钱的信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借钱这一事实,不是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根据以上分析即可知其他选项均不正确。考生首先必须理解,理解了自然就记住了18、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 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10带回调查
5、,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派出所据此决定对孔某拘留10 日,孔某不服提起诉讼。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孔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B、对孔某的拘留决定违法C、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D、因孔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决定【参考答案】:B19、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那么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 用的范围限于以下哪一项?A、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C、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D、与商标权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参考答案】:A【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ade - Re I ated I nvestmentMeasures,简称 TRI
6、MS)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引起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这里的“贸易”仅指货物贸易,不涉 及服务贸易。故此题选A。20、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 某击伤。以下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 期间所为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11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的情形【参考答案】:D【解析】赵某根据警察法第19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
7、下立即执行职务,后拔枪击伤马莱 的行为,单独的看,是赵某的个人行为,但是从整个案情来看,这个行为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应 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在有关教材和辅导书中都比拟清楚。关键是注意要综合分 析。2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 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 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 何认定?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参考答案】:B【解析】:名誉权侵权责任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 人
8、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据此,应认定报社行为构成了对甲的名誉权的侵害。22、中国公民张某加入英国国籍后与美国公民爱里丝结婚,并在美 国有住所。1993年,张某夫妇定居中国。1996年3月,张某夫妇外出途 中遇车祸,爱里丝当场死亡,张某成为植物人。张某的父母称年纪已大, 自身尚需别人照顾,主张由张某的哥哥王甲作张某的监护人。王甲称其 正在做出国准备,在国内不会待很长时间,主张由张某的弟弟王乙作为 张某的监护人。王乙称其经济收入在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线以下,养 家糊口都是个问题,主张应由经济条件
9、最好的王甲作监护人。张某父母12诉诸当地法院请法院裁决。法院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关于设定监护人的 争议,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A、英国或中国,由法院选择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B、美国C、美国或英国,法院有权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D、中国【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 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本案王某已定居中国。23、甲某(女,30岁)家庭住房困难,某日得知厂里要分房,找到厂 长,要求分配住房时给予照顾。厂长说可以考虑,但要甲与其发生性关 系。甲某为了分到住房,就与厂长发生了两性关系。该厂长的行为构成?
10、 ()A、强奸罪B、侮辱罪C、敲诈勒索罪D、不属于犯罪【参考答案】:D【解析】厂长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双方是基于互相利用而发生性关系的,不应当认定 为强奸罪。24、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 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 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 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谁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 遗产?()A、二儿子和女儿13B、小儿子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参考答案】:C【解析】:【解析】本案中,田某死后,其三子一女原那么上都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 选项A、
11、B符合条件;长子先于田某病故,其子女可代位继承田某的遗产, D正确;小儿子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 死亡,其继承的财产发生转继承,其女儿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可以 继承其遗产,但他们都不再是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C选项错误。 这是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质的区别。25、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 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某在场,遂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本案中。 办案机关的以下哪种做法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31题)A、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参考答案】
12、:D【考点】询问证人的地点【解析】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 查行为。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 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因此,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可以到赵某的住处或者赵某所在的单位即家 政公司进行询司,选项AB正确,不应入选。对于侦查人员应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那么要 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14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3、实施 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属于贪 污贿赂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应当通知赵某到检察机 关提供证言。选项C正确,不应选;选项D错误,应选。陷阱点拔此题的混淆点在于到底是通知赵某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 言,还是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相信很多考生都会在C、D两个选 项之间犹豫。我们在进行选择时必须首先弄清楚本案的侦查机关,进而 判断可以通知其到哪个机关提供证言。26、王某为一成功商人,资产千万,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 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 有
14、;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哀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好友在场的 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一半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另一半 财产赠给秘书贾某;2004年,乙的朋友兼合伙人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 挥霍无度,王某放心不下,那么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 的方式订立遗嘱,除将一半财产改为留给三儿子丙所有外,其余局部不 变;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一半财产 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离开人世。其秘书贾某知道该上述情形后,在 3个月后声明表示接受遗赠。那么以下选项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甲所有,一半归贾 某所有B、王某200
15、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全部财产应归乙所有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丙所有,一半归贾 某所有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参考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2008年的遗嘱也无效。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15 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秘书贾某在3 个月后的表示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视为放弃。故此题B项正确。|xuefa
16、|继承法第17条第 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 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即无行为能 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 2004年所立遗嘱无效。27、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单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 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
17、钢也从未 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 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 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表达,正确的选项是。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涉及诉的类型问题。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 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如果请求确认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积极确实认之诉,如果请求确 认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为消极确实认之诉。故此题选项为Co28、关于被害人承诺,
18、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 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 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单独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16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 罪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参考答案】:D29、以下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
19、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受我国民事诉讼法关 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的约束B、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辩论的, 视为成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C、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的辩论期为30日D、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一审为6个月,二审为3个 月【参考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 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
20、对人 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辩论的,视为成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B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 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辩论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只有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才能有30日的辩论期,因此C选项 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 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关 于非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的约束,并不是一审6个月,
21、二审3个月。因此D选项错误。30、悬挂不同国旗的甲、乙两船在公海相撞后,先后驶入我国港口, 并在我国海事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我国海商法,我国法院审理 该案应适用什么法律?17A、甲船先到达港口,应适用甲船船旗国法律B、乙船是被告,应适用乙船船旗国法律C、应适用我国法律D、应适用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参考答案】:C【解析】:详解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管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 适用船旗国法律。”31、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甲为强奸某女而试图
22、将其诱骗到郊外,但被某女识破并未去,那么 甲构成强奸罪未遂B、乙在某住宅进行盗窃时,听到楼梯间有脚步声,误以为主人回家 了,便仓皇逃走,并未盗得财物,成立犯罪未遂C、丙欲强迫某女卖淫,某女无奈只得假装说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丙 不得不放弃,那么丙成立犯罪中止D、丁欲杀害王某,便在其杯中下毒,待王某正要喝时,丁又后悔了, 便故意将有毒的水杯碰落在地,丁成立犯罪中止【参考答案】:A【考点】犯罪的特殊形态的区分【解析】A甲为强奸某女而试图将其诱骗到郊外,这属于强奸罪的预备行为,因甲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停止,为犯罪预备;B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为犯罪未遂;C丙听说 被害人有病,即自动停止
23、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丁着手实施投毒杀人行为后在结果未发生前有 效地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中止。1832、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 本钱。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 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 3000元利润【参考答案】:C【解析】:【解析】根据通说,不当得利的发生,如果受益人善意的,返
24、还的不当利益以现存 利益(包括现存孳息)为限,利益已经灭失的不须赔偿;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恶意,返还时应返还本 金及利息。对于利润,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 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利润应当收 缴国家而非返还,否那么又构成了新的不当得利。这一条文备受学界指责,与公司法第61条等其 他规定不一致,复习时要注意。综上,答案为C。33、一个建设工程,征用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75公顷的,由批 准。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国家土地管理部门D、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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