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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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9 页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包括乡镇信用社、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省联社业务拓展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指导与协调,具体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全省农村信
2、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推广新产品;(三)负责与省级保险公司沟通、磋商与协调;(四)负责对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五)负责组织对代理保险业务的检查;(六)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七)其它与代理保险业务相关的工作。第四条 市联社(办事处)负责中间业务的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编制的年度计划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目标;(二)负责与市级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三)根据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对辖内开展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向省联社反馈业务
3、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五)负责统计和合规性检查工作;(六)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县级联社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目标,指导辖内代理机构开展业务;(二)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三)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代理保险业务产品;(四)制定、组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培训计划;(五)负责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管理; (六)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代理手续费的结算工作;(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八)按时完成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九)研究县域内发展代理保险业务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第三章 资格准入第六
4、条 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必须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县级联社取得保险监督机构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
5、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并取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后,方可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第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一)合作双方名称;(二)代理权限范围;(三)代理险种;(四)代理期限;(五)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六)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处理。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的代理期限为一年,且应以协议签署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的内容以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的委托内容为准。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必须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第十三条 代理保险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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