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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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07 年 8 月 23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 年 9 月2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标准,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 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
3、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4、14 页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议事规则,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拖欠、拒付;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
5、实行业主 (代表)大会制度。业主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户数超过一百户的,业主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 每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6、当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到达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到达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的;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未到达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两年的。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负责筹备。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物业管理区域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7、未及时书面告知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主动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的人数为五至九人的单数,其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以及物业出售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并且提供必要的人力、场地支持。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成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首次
8、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三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以及建议名单,并征求业主意见;四拟订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草案,并征求业主意见;五做好召开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三条业主 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
9、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十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 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者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其中,筹集和使用建
10、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以下情形
11、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集;经责令仍未召集的, 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催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
12、业服务合同,催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四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六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应当有过半
13、数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作出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4 页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到
14、达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的,按照大会议事规则增选委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一般为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假设干名。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执行秘书。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应当提前两个月向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辞呈。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按照大会议事规则补选,但缺额人数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
15、委员资格中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提出书面辞呈的 ;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资格中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16、- - - -第 5 页,共 14 页四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以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并且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凭备案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并且保管、使用。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尚未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7、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书面辞呈的,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建立筹备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 法规和管理规约, 严重损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 或者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停止活动。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18、。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集和使用情况 ,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19、府负责召集和主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前期招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4 页标管理方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应当报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划分:一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拥有共同配套设施的,应
20、当按照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新建住宅区由城市道路、围墙或者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独立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新建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该住宅区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已建成并相毗连的住宅区, 经各自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听取相关业主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 ,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
21、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第三十条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安排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七配置,并无偿提供。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七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水、电使用功能。 住宅区内配置通讯、 有线电视、网络宽带、安保预警等设施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预留端口,具
22、备正常使用功能。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 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先行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4 页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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